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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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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相关背景:

 

201410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于6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审稿第36条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据财新网报道: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在去年1027日提请审议的一审稿中,草案增加了若干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第二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后加上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增加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增加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罪行为的。这就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

 

当时倍受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第三、第四项条款,在今时的二审稿中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并略作修改,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字样。

 

去年消息一出,许多业内律师指出,上述条款一旦通过,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或将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律师执业环境愈加严峻,甚至危害律师制度和司法公信力。

 

24日以来,二审稿第36条再次引发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关于律师辩护权、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讨论。发声者绝大多数认为新增条款会限制律师的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当慎重。

 

来源微信公号:桂客留言(agui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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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220篇文章 7年前更新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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