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取消第309条不合理条款



相关背景:
继2014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二审稿第36条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据财新网报道:
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新增的“妨害司法罪”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在去年10月27日提请审议的一审稿中,草案增加了若干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第二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后加上“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增加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增加第四项,“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罪行为的。”这就意味着“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
当时倍受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关注的第三、第四项条款,在今时的二审稿中基本得到完整保留并略作修改,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
去年消息一出,许多业内律师指出,上述条款一旦通过,“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入罪”或将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律师执业环境愈加严峻,甚至危害律师制度和司法公信力。
24日以来,二审稿第36条再次引发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关于律师辩护权、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讨论。发声者绝大多数认为新增条款会限制律师的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当慎重。
来源微信公号:桂客留言(agui1962)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