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景春&一个东北老农民是如何戴上敲诈政府罪名的?

作者按:此稿写于2014年9月景春案二审时。当时我供职XX时报。可惜老总顾虑太多,直到2014年11月宣判才发稿。上版时,2个版篇幅砍成1个版,删除了官家构陷景春的大量细节。
景春的敲诈勒索罪,缘于他申请国家赔偿(钱没拿到手,认定为未遂)、拿了政府送来的息访费(政府写了条叫困难补助金)和去北京信访(当然是合法的)。刑期很重,10年。如不减刑,赶不上特赦、大赦,老头儿得70岁才能出狱。
这事给我留下感慨:如果二审宣判前发稿,景春是有可能改判无罪的;退一步讲,即便不改判无罪,亦能轻判;退两步讲,即使宣判后发稿,如不阉割官家构陷的细节,在舆论推动下,也未必没有扭转的机会。
有感于近两年频发访民敲诈勒索政府案,尤其最近又曝光多起,特将未删节的旧稿找出。诸君请看,一个老实巴交的东北老农民是如何被侮辱,被损害,在遭遇一次构陷后,再次被政府构陷送进监牢的。
(原稿)申请国家赔偿,领困难补助金
上访者获罪“敲诈政府”
60岁的农民景春面临10年牢狱之灾,罪名是“敲诈政府”。这是吉林省磐石市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景春与这家法院缠斗18年。1996年,因邻里纠纷,邻居以故意伤害罪名起诉景春,磐石市法院未经开庭即宣判,景春判刑1年。景春自学法律维权,历经11年,这桩“黑庭”案被纠正。期间,该院以错捕名义支付国家赔偿3000元,一次性补偿8万元。至2007年,该院改判景春无罪。
以无罪判决为据,景春再次申请国赔,要求法院撤销错捕名义的赔偿决定,改为以错判名义赔偿106万元。7年来,地方三级法院驳回申请,但景春坚持申诉。为了“稳控”景春,确保他两会不进京上访,镇政府从2011年起,以生活补助名义5次共付给他2.7万元。
景春的“敲诈政府”罪,围绕这108.7万元展开。今年7月,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处景春10年刑期,106万元被认定为敲诈未遂,2.7万元为既遂。9月18日,吉林市中院在磐石市法院开庭二审,审判长表示择日宣判。
(小)老上访户被抓

景春被警方带走是在今年3月6日,正值全国两会。那天早上,他从永吉县岔路河镇出发去长春。先是去了吉林省检察院,随后去农贸市场批发了一捆塑料袋,下午回永吉县的家中。
景春是外来户,户籍在磐石市石嘴镇永宁村。除了屋外的小菜园,景家没有额外的地。两个儿子在外打工。夫妻俩唯一经济来源,是贩卖塑料袋。
其妻刘金艳记得,那天下午,景春在长春上车后,给她打来电话说5点到家。“他说老伴,你炒俩菜,回家喝点酒。”但下午5点,景春没有如期归来。
约40分钟后,一名男子来电:景春现在被刑拘了,我们怀疑他敲诈勒索。“我问他敲诈谁了,他说不能跟你说,来磐石市公安局就知道了。”
景春是老上访户。每年全国和省两会、重大节日,他都是石嘴镇政府、派出所的重点维稳对象。其为何上访,要从一桩冤案说起。
1996年9月6日,磐石市永宁村。因小孩打架,邻居吕锋找上门,与景春厮打后双双挂彩。吕索赔2000元,并宣称不赔就找法院的亲戚把景春抓起来。景春拒赔。
吕锋后来找到磐石市法院的法医杨忠林,为其开具轻伤鉴定,随后他提起自诉。法院三次调解,让景春承担吕锋70%的医疗费,遭拒。景春认死理,因为吕的轻伤鉴定与医院的检查结论不符。
为避风头,景春于1997年5月2日举家迁到永吉县。5月28日,磐石市法院的法警追到永吉,将其逮捕。
1997年6月2日,一审判决送达,景春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年。这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落款1997年5月4日。但事实上,法院并没有正式开过庭。
景春提出上诉。经吉林市中院和省高院重新鉴定,吕锋为轻微伤。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9月,景春在羁押104天后取保候审。
1998年4月,吕锋撤回自诉。5月8日,景春以错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1万元。5月26日,磐石市法院作出(1998)磐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按羁押101天计算,赔偿景春2559.34元。景春不服,向中院和高院申诉,频频上访。
2001年11月,磐石市法院根据吉林市中院的赔偿决定,支付3000元国家赔偿金,考虑到景春生活困难等因素,一次性补偿8万元。
2005年,两名办案人被追责。原磐石市法院助理审判员房贵臣因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缓刑3年,法医杨忠林因玩忽职守,被判刑2年、缓刑2年。
景春仍不服,持续申诉、上访。2007年4月4日,磐石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景春无罪。4月9日,景春以无罪判决为据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撤销原赔偿决定,重新赔偿各项损失83万元。该院未立案。
2008年2月19日,景春再次申请国赔,金额增至106万余元,磐石市法院予以立案。由此,景春的上访“战线”又拉长6年。
(小)巨额国赔清单
景春共被羁押104天,但他提出的赔偿范围不止于此,而是强调冤案对其家庭造成的深远影响。
刘金艳说,当年迁出磐石,两亩菜地和价值3万元的房子贱卖,只得了6千元。1997年,法警抓景春,她被电棍击晕,至今留下手抖的后遗症。此外,两个儿子因家贫失学,分别是初中肄业和小学毕业。
基于此,除了羁押104天的赔偿外,景春夫妇还索赔名誉权损害30万元、精神损害25万元、上访误工费22万、交通电话费等6万元、孩子失学前程受损6万元、财产损失10万元,以及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上述赔偿合计106.15万元,堪称“巨额”。景春要求法院依法撤销(1998)磐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和吉林市中院(1998)吉中法委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书,重新作一个赔偿决定。
但上述申请,接连被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否决。
磐石市法院2008年4月11日驳回申请时认为,景春被羁押104天系错捕,该院已支付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景春因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于法无据。
2008年7月14日,中院驳回其申请,维持磐石市法院的认定。2009年10月9日,省高院驳回申诉。
针对景春常年上访,2010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审委会经研究,确认景春为“无理访”。理由是:“景春被错误逮捕,已依法取得了赔偿,又以被无罪判决为由再次申请国家赔偿,按相关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被中院、高院驳回,其上访属于无理访,同意磐石法院处理意见。”
2010年11月16日,省高院复核景春国赔案,维持“无理访”结论。
地方三级法院的结论,未能让景春信服。2010年起,他开始频繁进京,到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院上访申诉。
(小)最后一次上访
景春频繁进京,给地方带来维稳压力。
起初他归永吉县岔道河镇管控。刘金艳说,派出所所长很不爽,因为永吉县和景春案无关,但他上访却得兜着。有一次景春被叫到所里,挨了顿揍。不得已,他回磐石联系房源回迁,并将租房协议交给岔道河派出所备案。但因为走漏风声,房主遭威胁后来反悔不租。到后来,景春改由石嘴镇管控。
刘金艳说,当年惹上官司后,景春和她养成看电视学法的习惯,他买了大量法律书籍,能背很多法条。时间长了,刘金艳对法律节目感到厌倦。“有时我想改变一下,说咱俩不痴迷这个,留点空间,可以看文艺频道。但说他几句,他就生气。”
每次上北京,景春都会带上材料,去国家信访局和最高法院。有一次,接访窗口的人嫌他讲法条唠叨。景春说,你是法院的我不跟你讲法律我跟谁讲。两人吵了起来,法警将他轰走。
他也多次遭遇截访。磐石市公安局2012年8月13日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景春于2011年8月31日和2012年8月10日,携带上访材料出现在府YOU街附近,被巡逻民警发现。为此,景春被拘7天。
地方政府为接访景春支出不少费用。石嘴镇副镇长于金锋是永宁村包村干部、也是景春的信访包保负责人。于称,他先后五六次进京,将景春接回北京,路费住宿费等每次四五千元。
景春后来在法庭上强调,他是合法上访。从2010年7月27日起,景春先后8次获得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的接谈预约单。
预约单确有备注:来访人于预约接谈之日起90天后,方可再次到登记窗口进行登记。“所以,他也不是经常去,一般两三个月才去一次。”刘金艳说,景春每次都从北京回来并无结果,“但受挫一次,就坚定一次信念。”
最后一次约谈是2014年2月18日。约谈后,景春滞留北京。2月25日,磐石方面获悉后再次派于金锋进京接人。
2月28日晚,于金锋将景春送回永吉。那天,刘金艳感冒,没有出门迎接。景春进屋后告诉她,于金锋听说她感冒,掏出200元钱说“让嫂子买点营养品”。此举让刘金艳甚感温情。
这是景春最后一次上访。6天后,他被抓了。
(小)2.7万元“息访费”

景春被抓两天前,于金锋从磐石赶来送一笔钱。
刘金艳说,地方政府在敏感时期有“零进京”任务,镇政府与景春接触多年,为确保他不进京,双方早就达成“默契”。于金锋认识景春时,劝他别进京上访,承诺会协调解决国赔问题。景春陈诉上访艰难,列举路费花销。于金锋便说,你这路费,政府给你补偿,以生活困难名义补钱。
按照双方约定,景春收到补助金后写下收据,保证近期不进京。
刘金艳说:“每次都是镇政府主动给钱。”于金锋则称:有时是政府主动给的,有时是景春主动开口要,具体“哪笔钱谁主动”记不清。
刘金艳回忆于金锋3月4日最后一次送钱的情景。
当时,于金锋和景春面对面坐在坑沿上。随行的还有两名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中一个是司机,挨着景春坐。
于金锋和景春唠了一个小时的嗑。期间,两人谈到这次两会不进京上访,气氛融洽。于像往常一样,以“大哥大嫂”相称。
于金锋带了1万元,分两份装。开始,他拿出黑皮包里的5000元,后来拿出另外5000元。刘金艳注意到,司机一直在玩手机。她向景春递眼色,但他像往常一样收钱,并写下收条:“今收到石嘴镇政府困难补助款1万元正。”
石嘴镇政府于今年3月10日出具的《证明》显示,该镇先后支付景春2.7万元,一共5笔。
其中,2011年7月5日支付4000元,2012年3月12日支付5000元,2013年3月4日支付5000元,2014年3月4日支付10000万元。还支付一笔3000元资金,时间不祥。
《证明》备注:2011年那笔为“十一”期间不去北京上访的生活补助。2012年至2014年支付的三笔都是当年两会前支付,作为本年度“五一”“十一”和中央两会期间不去北京上访的生活补助。
案卷显示,2011年7月5日,石嘴镇政府与景春还签订过一份《关于景春同志上访事宜的相关约定》。双方约定:“一、景春本人同意,春节前不到中央(北京),省等地,相关部门上访;二、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在临出门前,事先告知我镇负责同志;三、景春本人同意,今后凡在国家重大活动节日以及政治敏感日,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访,事先告知我镇后,由我镇委派专人领访;四、景春本人同意,按约定内容自觉规范上访行为,我镇负责其本人上访费用。”该协议只有景春的签名,镇政府没盖章。
景春未能预料,领“补助金”会招来牢狱之灾。
(小)一审获刑十年
3月4日,送完钱当天,于金锋回磐石。下午5点多他在石嘴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办案人员重点问接访景春和给他钱的事。
磐石市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显示,景春涉嫌敲诈勒索案,是于金锋于3月5日向该局报的案。该局3月6日立案侦查,当天将景春抓获。
3月20日,景春被批捕。4月11日,景春敲诈勒索案提起公诉。指控有两项:一是他通过进京上访给政府施压,要求国家赔偿106万元,二是他以进京上访为要挟,敲诈石嘴镇政府2.7万元。
刘金艳告诉记者,她花1万元请了吉林市一名律师。“律师调材料后,临近开庭突然撒手不管。估计找他谈话了,不敢代理,退了九千元。”后来她接到看守所通知,景春让她当辩护人。
开庭前夕,刘金艳办齐手续申请会见景春,法院未批准。“我要求看案卷,法院不让看。手里啥材料都没有。”刘金艳说,直到开庭前一天,她才获准复印卷宗。
卷中有一份未注明证据来源的《录音摘录》,由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盖章,落款3月5日。
录音显示:先是于金锋提议五千,景春说“太少”,于金锋问“你看看给多少”,景春提议给“一个数”,于金锋提议,两会前后各给五千,景春说,如果两会结束再给五千“我哪天走我不能告诉你”。
于金锋3月4日的询问笔录和景春3月20日的讯问笔录,均谈到最后一次送钱。
于金锋称:景春赴最高法院约谈后,都会去国家信访局或非正常上访接待场所。镇政府迫于无奈,会出人出车接访,费用不少。后来约定,景春去北京之前得通知政府,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拿钱安抚景春。
于称,第一次找景春时,让他配合镇政府信访工作,并以困难补助的方式不让他进京上访。后来每次到政治敏感日,景春就来电通知要去北京上访,政府于是找景春协商,答应在其他方面(困难补助形式)给予他经济补偿,景春就答应不去北京上访。先后给了5次,合计2.7万元,每次均由于出面。
根据于的说法,这次从北京把景春接回后,他对景春说:跟他回磐石,要是家里生活上什么困难政府帮忙协调。3月4日,他拜访景春,劝其“两会期间就别上北京了……还是跟以前一样政府出面给你点补助得了。”
“景春当时就说,这次要是像以前似的给个三千、五千的我就不能干了。你要是给五千我就不能保证两会期间不去北京上访,我说那得多少钱啊,他说九台市有个上访的过年政府给送了5000元,母亲死了政府还给了1万,怎么也得给我一个数。就这样,为了安抚他不让他去北京上访,我就给他拿了一万元钱。”
景春的说法是:于金锋提议两会前给他五千,要是两会期间不上北京,再给他五千。“我说你要信不着我那你就拿回去吧。于金锋就说能信着我,然后就给了我1万。我签了收条。”
景春承认多次收钱。“以给生活补助的名义,其实就是给我钱稳控我,不让我去北京上访。”
他说,给了钱他就不去北京,“要是去的话,政府的人去接我,我也配合政府的人跟他们回来。”
但景春否认主动要过钱,或者提出过钱的数额。“每次都是政府给的,政府给多少我就接多少”。
6月10日,此案一审在磐石市法院开庭。刘金艳鼓足勇气为丈夫激辩。期间,她和景春都要求法庭当庭播放录音进行质证,法庭未支持。景春情绪激动,坚称上访合法,不存在“敲诈政府”。
7月10日,一审判决下达,认定景春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106万元为敲诈未遂。2.7万元为既遂,将予以追缴。景春被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小)敲诈政府争议
9月15日,石嘴镇政府。于金锋对记者说,不知道景春被起诉,也不知道他一审获刑10年。
主管信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佟人,曾在景春写的一张收据上签字。其证实,镇政府以生活困难补助名义,先后支付2.7万元给景春,约定敏感时期不进京上访。
被问及“2.7万元是否系景春敲诈政府”,佟人和于金锋均表示,不知道法律上如何界定。问到送钱时随从是否在录音,于说不知道。记者前往石嘴派出所和磐石市公安局,未能采访到相关负责人。
刘金艳说,一审宣判后,景春上诉。此前,景春故意伤害罪冤案,曾被选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斌主编的《20世纪末平反冤假错案案例纪实》。经刘斌牵线,北京律师王甫、金宏伟介入,担任二审辩护人。
9月18日,依然是在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派出的合议庭主持二审。在景春及其辩护人的要求下,法庭播放了于金锋送钱当天的录音。录音内容大致符合《录音摘录》。
辩护人认为,录音取证不合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方则称,录音证据有瑕疵,但不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景春认为自己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和领息访费都不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也不存在威胁要挟政府。
辩护人指出,景春申请国赔,对象是磐石市法院,但法院作为敲诈(未遂)受害者,又成了审案者,实属荒唐。其次,向景春支付2.7万元的是石嘴镇政府,但是在法理上,政府不可能成为公民敲诈勒索的对象。
“106万元申请国家赔偿的金额,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的金额,错得离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景春提出的106万元赔偿金额,可能不合法,但部分合理。无论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均不影响景春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因为申请是他的权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剥夺这项权利。”王甫称。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王甫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景春都不构成敲诈勒索。
首先,对于景春的国赔诉求,地方法院已明确驳回,既然作出司法处理,就不能再定为敲诈未遂,“如果硬要算敲诈,之前为什么不抓他?”
其次,敲诈勒索是指利用受害人的短处或隐私作要挟,而政府并没有短处,也不可能承认有。如果没有,谈何要挟?拿什么敲诈?
洪道德表示,上访是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不管何种原因、有理没理,都不构成敲诈。没道理的,政府可以不理睬。如果扰乱社会秩序,可以对其教育。反过来,政府花钱让公民放弃司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足见愚蠢。
(小)联合文件“试刀”
此案卷宗中,还出现一份《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这是由吉林市政法委、吉林市中院、吉林市检察院、吉林市信访局、吉林市公安局等5部门联合制订的文件,时间是2014年2月27日。
《意见》指明,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涉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符合6种情形之一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其中,第2种为:“信访人已获得信访救助,并且签订息访协议,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人员仍然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第3种为:“虽然访求有理或部分有理,但索要财物明显超出国家赔偿、民事、行政法律法规零规定的范围,拒不接受合法、合理解决方式,实施非正常上访开为的。”第6种为:“其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据景春在法庭上称,2014年2月24日,他到府右街邮局给中央领导寄信,后被北京警方以“到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为由,送马家楼分流中心。
2月25日,于金锋赴京接景春。2月26日,吉林市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将一份《关于景春进京非访的处理建议》发给磐石市公安局。《建议》称,景春因纠纷问题,多次进京上访,2013年12月11日、26日进京非访,2014年2月24日,故意给地方政府施压,属恶意上访行为,建议按照公安部【2013】25号文件依法处理。
公安部2013年25号文件,全称《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其第三款第8条为:“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景春被警方带走,距吉林市5部门联合文件出台,不到7天。他也是该文件出台后,吉林市第一个因上访和“息访费”获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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