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上午9点,王甫律师诉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在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甫律师和代理人张耀军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衡阳市公安局出示视频截屏证据证明:2015年4月21日上午8点18分,王甫律师助理杨健雄在王甫律师遇袭报警后,衡阳警方指令华兴派出所出警,出警警车8点22分18秒到达衡阳中院财政局路口,但警方何时到达案发现场(衡阳中院正门口),无视频证据证明。
王甫律师表示:2015年4月21日去开庭的路上,自己乘坐的车辆前后始终有一辆警车,但该警车到达中院门口稍作停顿就开走了,紧接着发生律师被袭事件。被袭击的整个过程并无公安警察参与制止,而且,袭击事件结束后,警方赶到现场。王甫看见处警警员携带有执法记录仪,该仪器拍摄的内容能够证明警方何时到达现场、是否参与制止袭击律师的不法行为。警方既然能提交警察驶达现场附近的视频,为何对最关键的到达现场后的视频不予提交?
衡阳警方答辩:衡阳1.18案开庭期间,警方每天都派出警车和警员到法院门口维持秩序。
王甫律师表示,自己注意到开庭期间警方每天早上都提前派出警车和警员到达法院门口执勤,为何偏偏4月21日上午律师被袭击前后没有警车和警员在法院门口出现?
此次庭审证明:新华网湖南频道曾经报道的4月21日上午8点28分报警时间是错误的,比真实的报警时间整整晚了10分钟。
此次开庭用时两个小时,法庭将择期宣判。
另,9月16日上午9点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王甫、张磊、刘金滨律师及杨健雄实习律师诉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要求撤销被告相关“行政处罚行政行为”案,有关原告和代理人已经到达衡阳。
附:张耀军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原告王甫的委托,特指派张耀军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的情况,原告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一、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以及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原被告诉争的焦点应该是:接到报警后,被告是否依法立即出警、处警,是否存在拖延处警的情形。
二、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为查明本案争议焦点所涉事实,即被告是否依法出警、处警,首先需要界定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被告应当就本案中是否“立即出警、处警”的事实进行全面举证,原告无需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三、 关于被告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依法“立即出警、处警”的问题
被告提交法庭共计19份证据,全部证据仅能证明案发当日上午被告于8:18:32接到报警、8:21:33出警车辆到达银杏路与光辉街交叉路口、8:22:18出警车辆到达中级法院与财政局路口,以及存在律师被袭击、殴打的事实,对于关键环节的证据却拒绝提供,即被告处警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以及处警情况的视频或录像,故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及时处警的客观事实,基于此,原告代理人有理由认为被告在及时出警的情况下并未立即到达案发现场进行制止和救助,而是在案发现场不远的路口(中院与财政局路口)静观其变,任事态自行发展,故意拖延处警,致使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
四、关于被告处警时限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制定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处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之规定,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依法应当向法庭提交由其制定的本地区处警时限,以此界定其是否存在延迟、延误处警的事实,但是非常遗憾,被告始终以没有制定处警的时限规定为由,予以搪塞和回避。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不能以其失职或渎职行为作为其举证不能或拒绝举证的抗辩理由。
五、 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问题
对于多名依法执业的律师在人民法院门口被多人恶意殴打,持续时间近十分钟之久,作为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处警予以救助,之后对于涉案违法人员没有依法严惩,反而认为原告的本案之诉属于滥用诉权,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如此执法意识,令人担忧。作为一名律师,尚且不能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又何谈维护当事人之权益;被告作为执法机关,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且期望受害人息事宁人,如此意识如何才能成就法治中国和法治衡阳的梦想?反而正是这样一个个执着维权的案件,在一步步推动着我们的法治进程,在一天天督促和倒逼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果真如此滥用诉权,倒是善莫大焉!
综上,原告代理人认为,在被告不能或拒绝就其具体行政行为提供全部证据的情况下,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基于此,原告代理人恳求合议庭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原告代理人:张耀军律师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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