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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

今二审开庭求判无罪

 

广东省高院: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今二审开庭求判无罪

 

  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今天(12月4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东莞开庭二审。以下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官方通稿

 

    2015年12月4日上午9点3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广州日报社社长戴玉庆犯受贿罪上诉一案。东莞中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戴玉庆受贿246.9万,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戴玉庆有期徒刑十一年。戴玉庆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次庭审,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请求宣告无罪。

 

    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认为:1、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捏造的。常勇强送戴玉庆200万元和梁振鸣送戴45万元均属虚构。2、戴玉庆和常勇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言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贿人常勇强在双规期间也同样被刑讯逼供,其证词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戴玉庆的供述都是办案人员不让其睡觉情况下所作,是非法证据。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坚持认为常勇强、梁振鸣应当出庭对质。3、检察机关关于戴玉庆一审举报王晓玲涉嫌插手广州日报办公大楼工程建设等问题,没有附相关依据,并认为应由证监会等单位回复。

 

    庭审中,戴的辩护律师提交了常勇强的申诉材料等证据。

 

    在法庭调查阶段和举证阶段,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戴玉庆供述和常勇强的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进行举证和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法官根据戴玉庆上诉所提问题,当庭归纳了争议焦点。戴玉庆及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戴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常勇强的证言也是非法证据,也是要求予以排除。

 

    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戴玉庆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及其他客观证据相互佐证,其收受贿赂事实清楚。今天庭审过程中,戴玉庆多次提到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他自愿选择有罪供述,其供述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明采信,不存在非法证据。

 

    当天的庭审于下午3:20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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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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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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