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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轩:周永康主导下的司法改革是种倒退 | 蓟门决策

 

    来源:凤凰网

 

李轩:周永康主导下的司法改革是种倒退 | 蓟门决策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秘书长。(资料图)

 

    生产冤假错案的机制和平反冤假错案的机制成反比

 

    平反冤案的障碍在哪里?第一,我们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第二,我们现在的这种司法体制,实际上是固化了官官相护的传统人治意识,第三,实际上我们法律的教育或者警示功能,我们错案追究的预防功能,已经丧失了或者失灵了。前面的冤案已经平反了,但是后面新的冤案没有正面的防控功能。

 

    第一轮司法改革从1997年到2007年这十年,是最高法院肖扬首席大法官主导的司法改革的十年。这十年的成绩大家有目共睹,将过去职权主义的模式通过现代司法理念改造成接近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人权保障的意识和正当程序理念得到了较好的强调。但到2008年之后,我们发现在中央政法委主导之下开始了第二轮司法改革,这轮司法改革更多强调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司法能动主义,民事领域当然就是大调解思路这种维稳思维占据了整个司法领域的主流,地方就出现了重庆这种极端的司法混乱个案,民营企业家也好、地方公民也好,动辄被判刑或者被劳教。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刑事冤案。民事方面大调解思路,甚至生产出河南某地零判决竞赛非常荒谬的司法局面,所以江平老师说,在周老虎主政政法委的那五年,基本上是司法、法治大倒退的五年。

 

    这一轮司法改革,层次最高,而且最全面最深入,无论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还是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乃至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文件,这些都是最高决策层全面部署甚至最高领导人亲自挂帅,目的要解决一个: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可能因为司法恣意、司法不作为、司法行政化甚至司法腐败导致普遍的司法不公,这样的问题已经引起最高决策层的关注。通过这一轮司法改革后,实现的目标不仅仅是个案公正,也还要实现高效文明权威的司法体制。

 

    司法改革是否已经偏离了既定轨道?

 

    但问题来了,我们现在推行的司法改革措施是否沿着这样的方向去的?我看未必,很多改革,包括设立法庭、实行人民陪审员所谓数量倍增制,其他所谓的法官员额制,我个人感觉都是只及皮毛不及本质。这些改革措施,有一些是政绩工程,有一些是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甚至是相关部门为了扩机构争编制安排人员的一种手段。所以我现在有一些深切的体会,已经进行了司法改革,离我们提出的目标“从个案公正到系统化的公正”的思路渐行渐远,我们千万不要忘了四中全会决定里面提到的: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司法公正能够对社会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可能会对社会公正起到致命的破坏作用。

 

    其实我们看一些个案,无论是湖北十堰当事人刀捅法官的个案,还是天津或者柳州发生的爆炸案,或明或暗地都与司法失灵、司法不公有关系。天津爆炸案之前的2012年,当地近万名居民上街,结果被有关部门以高压维稳的方式平息下去。后来发生爆炸案的时候,我深为感慨,不知道当时上街的有多少人成为这次爆炸案的牺牲品。柳州爆炸案也与一起纠纷有关。现在权利人已经放弃了司法程序寻求自己的个人权利保障,直接积累社会戾气走向暴徒社会的边缘,这对中国社会转型之期来说,相当危险。

 

    大家都知道,韦伯曾说过权威可以有三种类型:传统权威、魅力权威和法理型权威。现代社会要求的是树立这种以制度规则为边界的法理性权威,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定已经表明最高决策层认识到了我们不能靠权力治国、人治治国,必须靠规则治国,这样才能够扭转现在出现的各种权贵横行、权钱交易、潜规则盛行、司法腐败的种种乱象。司法改革可能是实现社会转型最佳也是代价最小的一种方式。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应该实现公正,通过这种最后的司法防线倒逼整个国家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如果司法公正这一关失守的话,依法治国的努力、执政理念的现代化都会形同虚设,其中一个重中之重是要通过司法改革扭转现在这样的颓局,就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低下的颓局。

 

    法官精英化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反向措施

 

    我们看到的司法文件深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法官办案应当按法律和良心杜绝各种权力、裙带、金钱利益的诱惑,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样一种公正目标。我们现在看到这些改革措施,可能会离这些目标有一定的距离。在这些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的时候,仓促出了法官员额制和法官精英化,我很难理解这样的措施。

 

    最近也看到来自法院内部的一些工作人员也是抱怨连连,我们一方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加剧;另一方面我们又精简法官数量,而在这个遴选过程当中,谁入额、谁不入额可能造成人事矛盾,尤其担心在这样的体制下造成精英淘汰。那么这样一种反向改革措施,会否对我们现在的司法不公局面有所注意呢?我们能不能在五年或者十年之后,等到十年司法不公的问题得到较大改观之后,再去考虑法官精英化、法官数量过多的问题呢?

 

    法官若想在体制内独立办案不得不顾虑重重

 

    还有一些的措施,包括《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规定的,威胁、诽谤、侮辱法官可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问题。去年蓟门决策专门组织了专家、学者、律师研讨这个问题,清华法学副院长张建维教授一再呼吁我们不是担心有多少律师因为这个条款而治罪,而是担心因为有了这个条款而造成法庭上的寒蝉效应。现在很多冤假错案的平反都是一些律师在法庭上据理抗争,在法庭外常年呼吁的结果,现在不让他们说话,或者让他们感觉说话就有可能祸从口出的话,这种立法、这种改革措施是否是一种逆公正而行的思路?

 

    我们现在一些保障机制有起步,但通过什么样的职业保障机制,能够使得法官敢于依法办事,愿意独立裁判、公正裁判,能不能实行我们所说的高薪养廉,如果不像发达国家法官3-5倍法官高薪制的话,至少让大多数的法官有比较相对优越的生活待遇,而不至于为了金钱去折杀自己的良知。同样的,我们的法院体制,现在来看是高度的科层化或者固定化,甚至我们称之为“体制陷阱”,任何一个人想在这个体制内要独立办案,都有重重顾虑。所以这就出现了不光公安、司法机关、公检法三家官官相护,还出现了在同一个机构内部法官必须听庭长,庭长必须听院长,院长必须听政法委书记的局面,没有多少人敢于丢掉自己的生计和工作跟冤案抗衡。

 

    前面教授们都提到了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很多人已经发现了可能存在冤案或者存在疑点,为什么没有人愿意站出来?第一,没有独立人格,不敢去抗衡;第二,传统的官官相护的人治意识作怪。很多冤案当中,不同的机关或者说领导和下属之间,甚至以人命送人情,明明知道是一个死刑冤案,判下去可能是人头落地,但要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面子,下属给领导的面子,最后有可能不去纠正。

 

    这一轮司法改革要重回正轨则必须作出检讨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要谈所谓的“克服”,我们只能是寄希望这一轮司法改革能够回到正轨,真正回到个案公正以及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保证法官能够独立裁判,保证真正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保证检察机关受制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的改革措施恐怕需要做一个检讨,到底是为了司法改革的政绩,还是真正回到原点、回到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回到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公信力,回到法官的心性之辩。

 

    第一,确保每一个公安司法人员在每一个案件都能够讲究司法良知;第二,确保每一个公安司法人员都能够保持独立的人格,公正司法。所有的制度改革、所有的职业培训,都应该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重构,进行新的设计。

 

    但是我们往往又看到,中央的决策跟地方的执行是两张皮,甚至决策者的头脑当中,坐下来谈的时候是依法治国,规则治理,但是遇到问题时,马上想到一声令下,权力解决,出现人格分裂的纠结状态。这个局面下需要领导层、决策者完成一次自我革命,能够听到学者、律师甚至社会公众的声音,能够将目前这样的一种司法不公现象、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甚至前脚平反冤案、后脚新的冤案在脸皮底下发生的现象彻底杜绝。通过司法公正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也就实现了我们社会的和平、稳定的过渡和现代化转型。

 

    (凤凰网版权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实习编辑赵一哲zhaoyz3@if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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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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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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