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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律师伪证加害当事人?


   【摘要】
因为对同行的仁慈,我对本案律师涉嫌伪证、陷害当事人的事实没有声张,原以为将此事实告知法庭并反映给相关领导后,他们会知难而退,放过我的当事人……不曾想,赣州中院趁机迅速枉法下判

【正文】

书写这篇文字时,我的当事人邝光辉可能已经去监狱服刑了,讲述他的遭遇继续寻求为他伸张正义成为我作为律师的义务。

此刻,我心里充满内疚。因为对同行的仁慈,我对本案律师涉嫌伪证、陷害当事人的事实没有声张,原以为将此事实告知法庭并反映给相关领导后,他们会知难而退,放过我的当事人……不曾想,赣州中院趁机迅速枉法下判。

2015119日,江西省兴国县法院以行贿、非法采矿、非法经营对邝光辉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万元;同案另一名上诉人李强也因非法采矿、非法经营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6个月。

案件上诉后,我与刘金滨律师为邝光辉辩护,陈律师(我至今认为他伪证出于被迫,不想说出他的名字)为另一名上诉人李强辩护。非法经营罪因案卷中赣州当地政府文件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规,我将这些文件向合议庭举示后便将辩护重点放在行贿罪和非法采矿罪上。检方指控邝光辉行贿3笔:向兴国县原县委书记杨晓春行贿10万元,向安远县原矿管局长凌永生行贿56万元,向一名林场工作人员行贿5万元。对于行贿5万元,邝光辉认罪。但对前两笔,邝光辉辩称,宁都县政府拖欠自己近2000万元耕地指标款长达一年时间拒不结算的情况下,经别人提示,2011年春节无奈送给杨晓春10万元,即便送了该10万元,至今也没要到1分钱工程款;给凌永生的56万元是自己与凌永生合伙做生意分给凌永生的利润,两人之间再无其他任何往来,不是行贿。

检方指控,凌永生收了该56万元,在20112月邝光辉、李强越界开采稀土矿后纵容他们继续越界开采。邝光辉和李强的辩解:20112月,赣州稀土公司安远分公司告知自己越界开采,安远县矿管局经过测量,认为并未越界,即使没越界,也未再继续开采稀土矿(此事实有赣州稀土公司安远分公司副经理证明)。但案件侦查阶段,突然出现一份安远县矿管局的落款日期为2011221日的《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有“李强”签名。

邝光辉和李强坚称《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系伪造,如果他们所述属实,检方指控的非法采矿和邝光辉行贿凌永生56万元便无法成立行贿罪。李强否认自己签收过《送达回证》。邝光辉陈述,在侦查阶段,检方侦查人员曾拿出一份《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让自己辨认,该复印件仅可看到一块黑色的指印,看不见李强签名。邝光辉否认后,警方侦查人员又拿来一份《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该复印件上只有李强签名,没有指印。邝光辉认为,该过程说明有人涉嫌伪造《通知书》送达回执。审查起诉阶段,邝光辉就该情况书写了书面材料,交给检方审查起诉人员,但该材料下落不明。邝光辉和李强要求对“李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二审在20156月两次开庭后,案件暂时停顿。

王甫:江西律师伪证加害当事人?
《通知书》送达回执

201511月,我接到赣州中院电话,说是赣州市检察院补充了新证据要我去阅卷。我分别于2015114日、5日两个上午去赣州中院阅卷(因为4日上午拍的案卷不够清晰,5日上午我把案卷重新拍了多遍),补充证据中,赣州市检察院对《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的“李强”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是李强所写”。邝光辉曾多次表达本案当初疑因史文清(江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赣州市委原书记)指使,赣州市、兴国县两级检察院侦查人员涉嫌制造假案。邝光辉陈述,赣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新生提审自己时曾直言:该案是赣州市“老大”交办。因此,赣州市检察院理当对鉴定事宜回避。但我知道,赣州市检察院之所以自己做笔迹鉴定,很可能是不敢将此项鉴定交予他人。因此,我决定提取样本,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并邀请陈律师去兴国县看守所会见李强,帮助我提取李强的签名和指纹样本。4日下午,我和邝光辉妻子先到的兴国县,近3点前后陈律师由他的“朋友”开车送到看守所。我第一次见有人专门开车将陈律师从赣州送至兴国县会见。开车的小伙子不太像朋友,更像监视者。我和陈律师以及邝光辉妻子走到一起刚开始说话,陈律师便对那位小伙子喊:拿几瓶水下来。于是,我们谈话的过程中,这位小伙子始终站在我们旁边。我提出让陈律师提取李强的签名和指纹。陈律师说:李强有个手指头得过鸡眼,指纹少一块,无法做鉴定,只能提取签名样本。我当即打电话咨询专业人员,得到了相反的答案。因此,我要求指纹样本和签名样本都提取。陈律师又说,自己未带空白A4纸,于是,我从自己的A4纸中抽出几张,给了他。隔了一会儿,陈律师让邝光辉妻子把3张签名样本给了我,再后来,又通过邝光辉妻子把5页指纹样本给我。115日下午,我乘机回京,上飞机前接到法官电话,通知1116日下午开庭,我表达,因辩方对检察院的鉴定有异议,我们律师事务所将委托专家对该鉴定进行论证,如此仓促的开庭安排对我们开展工作极为不利,但法官并未采纳我的意见。回到北京当晚,我开始比对签名和笔录检材及样本,从晚上8点一直比对到第二天早上7点,正当我一筹莫展,突然发现,陈律师给我的李强签名样本第3页(下称第3页)和前两张并非同样的纸张,等天亮之后,再仔细比较,又发现,第3页笔迹很细,颜色也浅得多,和笔迹又粗又黑的前两页笔迹形成鲜明对比,作为一名非笔迹鉴定专业人员,我也能看出第3页签名样本上的签名更接近《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的“李强”签名,而该第3页和另两页并非同种类、规格的纸张、所用的笔也并非同一支(后李强陈述,114日陈律师提取签名和指纹样本时,中途并未换过笔)。我当即拿出公文包,找出当初在兴国县看守所门前给陈律师A4纸后同一沓中剩下的空白A4纸,发现,第3张签名样本所用纸张并非我当初给陈律师的。我当即明白,陈律师可能给了我假的、但与《通知书》送达回证上“李强”二字属同一人所写的签名样本,虽然,我并不知道这个人是谁。

王甫:江西律师伪证加害当事人?
陈律师提供样本第3页(疑假样本)

王甫:江西律师伪证加害当事人?
陈律师提供样本第1页

我立刻电话联系王少光律师,向他简单叙述了案情,并邀请他接受李强妻子的委托,去兴国县看守所找李强重新提取签名和指纹样本,王少光律师当天飞赴赣州,于2015117日上午在兴国县看守所会见李强并提取了签名和指纹样本,我们事务所委托几名资深笔迹鉴定专家参考王少光律师提取的签名样本对检方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论证,专家论证意见是:综合认为《矿产资源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李强”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上的李强签名字迹存在一定的差异点,而且差异点的特征质量偏高。经审查认为,【赣市检技鉴(201528号】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的鉴定意见客观依据不充分。建议重新鉴定。

王甫:江西律师伪证加害当事人?笔迹鉴定专家论证意见

同时,我拿着陈律师交给我的第3页签名样本与王少光律师提取的李强签名样本咨询了笔迹鉴定专家,专家告诉我:很可能不是同一人所写。我又拿着《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的指印咨询了鉴定机构,专家告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的指印不具备指纹特征,无论是影印件还是原件都无法鉴定。专家讲,该指印不能算是一枚指纹,很可能在当初摁压时就有意使之不具备指纹特性,因此,没人能辨识出这枚指印是谁摁的。

综合以上内容,我怀疑,有人伪造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执,而陈律师可能被迫或因其他原因,在为我提取李强签名和指纹样本时参与其中。我更怀疑,安远县矿管局、检察院,甚至赣州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可能涉入伪证案件之中。1116日二审第三次开庭时,我当庭陈述陈律师给了我假的样本,此种情形之下,李强愤然拒绝了陈律师的辩护,陈律师面红耳赤,离开法庭之前数分钟时间里,对此事未做任何回应。

我向法庭提交了陈律师给我的疑假样本和王少光律师提取的样本影印件以及专家的重新鉴定论证意见书,邝光辉、李强要求重新进行笔迹鉴定。基于案件产生的背景,我在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后,将陈律师涉嫌伪证之事向赣州市委全体常委、江西省委全体常委进行了反映。在给这群领导的信里,我坦陈,自己无意砸掉同行的饭碗,但本案无疑有一股力量不择手段地陷害邝光辉,在信中我同时告诉他们,我已就本案发生的情况致信中央政法委,希望江西和赣州各位领导务必注意本案谨慎行事。

但是,赣州中院2015123日作出维持原判的驳回裁定,128日将裁定送达羁押在看守所的邝光辉、李强,1210日晚上,他们开始寄出给律师的裁定,1213日(星期天),我们事务所收到了裁定,裁定书对我反映的陈律师涉嫌伪证、陷害当事人只字未提,辩护人一栏甚至没有列陈律师的名字,裁定书也未提邝光辉、李强重新笔迹鉴定的要求,只说我所提交的专家“建议重新鉴定”的论证意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径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月14日上午,PU案开庭……我明白,他们精心选择了这个时间,把裁定书寄给了我。

邝光辉妻子打电话告诉我,邝接到裁定后心灰意冷,为了不拖累她,坚决要与她离婚……

近几年,我虽然对政治案件数量增多持批评态度,却从不否认法律的阳光正逐渐照进司法其他领域,唯独我经历和看见的江西司法例外。在江西我为周建华(新余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之子辩护过,检方在没有任何银行转账记录证据的情况下指控他一半收现金、一半银行转账利用影响力受贿,证人均证明无此事实,被告人坚称无罪,但法院最终判决指控成立。我相信,同样情况其他地方不会这样做,但江西会!朱明勇律师为周文斌(南昌大学原校长)辩护,在被告人、辩护人开庭期间将控方证据体系拆解得一塌糊涂休庭待判后,南昌中院以“原审判长患病”为由将庭审推倒重来。我相信其他地方不会这样,但江西会!我不止一次设想,如果邝光辉案件不是在江西,而是在我办过案件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理,会不会有如此明目张胆地恶意陷害?就我办案经历所见,其他地方都不敢,但江西敢!当初,苏荣刚被调查时,江西很多案件当事人都以为自己会等来公正,但他们最终只会发现,江西还是那个江西,苏荣的老部下们和苏荣的继任者除了是否贪腐尚难判断外,对司法的糟践与苏荣相比甚至更胜一筹。

这段日子,我经常回忆自己读警官学校时练习散打的情景:学员双方带上护具,裁判老师站在旁边,我们只能用拳脚击打对方,最后由裁判老师宣布胜负。若把这个案件控辩过程比作一场散打比赛:起先,我们把邝光辉、李强两名上诉人护在身后,赤手空拳和赣州检方过招,检方拿剑刺来,我夺下了剑,回头见陈律师和检方又一同拿枪对准我,我又夺下了枪,把枪和陈律师一同交给裁判法官……当我自以为总算杀出重围、当事人可得救时,不曾想,裁判们冲上来,将邝光辉和李强推入监狱,然后,法官、检察官、陈律师一哄而散,留下我,孤独地站在赛场……

别了!我的有太多不眠之夜的2015!别了!被江西司法又一次掩埋的正义!

相关链接:致中共赣州市委史文清书记的一封信

       邝光辉被控行贿等罪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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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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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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