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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林:刑辩律师的互联网加和减

 

杨学林:刑辩律师的互联网加和减

    作者:杨学林

 

    在互联网加时代,任何一个行业都无法拒绝互联网的魅力,也无法逃脱互联网的魔力。好的很还是坏得很,是争论不出结果的。比如开网店的说它好的很,百货大楼说它坏得很;专车司机说它好的很,出租车司机说它坏得很;死磕律师说它好的很,小河法院说它坏得很。

 

    公权力对于现实生活的干预从来是迫不及待的。不出所料,小河案二审还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刑诉法司法解释”,其在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项中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有人说这是“小河条款”。

 

    我们无法探究立法者的思想根源,不能确定这个条款是不是为小河案量身定做。但小河案的审理发生在2012年中期,辩护律师在对案件审理信息的发布手段上,已将微博自媒体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这使得一直喜欢暗箱操办案件的司法部门既措手不及,又恼羞成怒。联系到该案审理期间最高公检法司律协均派人在场督办,由此导致2012年年底由最高法院出台对律师的限制措施,应该说不是巧合。

 

    就在该司法解释开始施行的2013年,北京发生了李天一案。众所周知,这件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案件,许多信息被赤裸裸地公之于众。手段,当然是互联网微博。而干这事的,不是小河案的死磕律师,而是其他从未被维稳部门关注和警惕的同行。他们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之娴熟,对上网公布内容的选择之大胆,令死磕律师面红耳赤,心惊肉跳。

 

    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在势不可挡的互联网加时代,刑辩律师如何把控网络自媒体的尺度,什么可干,什么不可干?也就是说,既要做好互联网的加法这道题,又要做好互联网的减法这道题,否则在互联网的考卷面前就会不及格。

 

    在小河案审理期间,我经常听到这样的劝告:你们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不要整天在网上炒作。依我看,“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这句话是对的,因为符合普世价值;而“律师的战场既在法庭也在网络”,这句话也是对的,因为符合中国特色。不知何时,出现了这样一种理中客观点:当公权力肆意违法时,他们就以中国特色来掩饰;当私权利试图采取救济措施来抵抗违法时,他们就以普世价值来要求。总之,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似乎成了宇宙真理。长期以来,许多善良的法律人陷入这个古怪的泥淖,无法自拔。

 

    刘汉案庭审休庭后,辩护律师张青松眼瞅着三万字的辩护词犯了愁。北京律协为了模范贯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搞了个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要求律师在案件判决生效前不能公布包括辩护词在内的案件材料。可是就在张青松犯愁的同时,人家控方湖北省检察院却果断地发表了文章《正义指控——刘汉刘维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公诉纪实》。你说张青松郁闷不郁闷?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嘛。

 

    如果按照善意的理解,不论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是北京律协的“指引”,其出发点是不错的,即不能让舆论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但我们可以统计一下,这些年发生的冤假错案,哪一件是因为舆论的影响而造成的呢?我们还可以统计一下,这些年纠正的冤假错案,又有哪一件不是在舆论的监督下才成功的?前个时期最高法的微博说“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闹了大笑话。我也写文章《聂树斌案 何来舆论审判》进行了批驳。

 

    互联网,确实是上帝送给我们的礼物。不论是李庄案,还是北海案,还是小河案,在律师利用网络发布真相之前,官方媒体发布的通稿内容大部分是不属实的,甚至于基本就是造谣。大家一定不会忘记中青报的那篇污蔑中国律师的文章。要不是陈有西律师以《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予以回击,以及杨金柱、伍雷等律师以博客、微博为武器,对重庆薄王当局的所谓打黑进行无情地揭露,真相不会很快大白于天下,也难有后来的李庄案二季的控方撤诉。

 

    因此,在权贵对司法的干扰远大于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的情况下,在媒体工具完全被公权力掌控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刑辩律师利用网络自媒体披露案情表达意见。

 

    我在《论死磕派律师》一文中提到了死磕式辩护的方式,即“法条较真、网络揭露、举报控告、行为艺术”,其中最具时代特征的就是网络揭露。没有了网络揭露,另外三种方式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于自废武功。“阳光下的罪恶可能会有所收敛”,现阶段下的网络揭露必不可少。仅举北海案为例。杨在新等四律师被抓后,北海方面又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又是发布通稿统一口径,还宣布要将此案办成铁案。因此,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一直到审查起诉、法院立案,都是按照前面的路子顺利进行的。要不是辩护律师们利用网络自媒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揭露办案机关的违法和造假,同时将辩护工作的精细发挥到极致,则此案的五位被告人均会被判重刑,甚至可能有死刑;三位证人也会被追究伪证罪;而杨在新等四位原辩护律师,则会被定罪判刑。正是经过律师们的死磕,此案的结果是五位被告人不构成指控的“故意伤害罪”,而其他涉案人员均未被指控犯罪。

 

    此为互联网加。

 

    互联网既然是一种通讯和传播工具,其作用当然是以操控者的意志为转移的。这里还是要重提李天一案。据了解,个别公布个人隐私材料的律师受到了律协的处分。不能否认,有的同行不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是纯粹为了自我炒作。炒作并不是罪恶。我曾经说过不要怕人家说你炒作,为了揭露公权力的违法行为,从而不使当事人的利益加剧受损,该炒作时要坚决炒作。但炒作要有底线,要有策略。

 

    总起来说,刑辩律师利用互联网,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不能泄密,包括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二是不能透露个人隐私,包括自己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的隐私,也包括其所了解到的其他人的个人隐私;三是不能侮辱、诽谤他人;四是不能贬损同行;五是不能激怒对手(技术性的激怒除外);六是不能暴露自己的策略(技术性披露除外);七是不能进行虚假宣传(正常推广和营销除外)。

 

    此为互联网减。

 

    总之,与任何一个行业和群体一样,在20 多万中国律师中,面对花枝招展的互联网,把控不住自我的律师还是有的。但以此个别现象,来整体否定律师的利用网络自媒体行为,以至于从根本上禁止律师披露案情表达观点,是不正确的。其结果,只会导致公权力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更加无视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长此以往,中国律师界好不容易出现的敢于真辩、敢于较真的正能量,将会立即被扼杀在摇篮之中。而律师除了选择在法庭上走形式,也就只能去搞勾兑了。如此,对中国刑辩律师的打击是毁灭性的。

 

    反之,毫无原则和限制地利用互联网,也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其对律师本人和整个律师行业,也是不利的。因此,作为刑辩律师,应该研究和探讨互联网的加减法,以积极和健康的方式融入伟大的互联网时代。

  

     2016年1月23日

     于《律师文摘》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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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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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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