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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良知求助

杜文案二审辩护词

 

我们向良知求助---杜文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杜文自2010年5月6日起至今已被羁押将近6年,本案在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原审一审、上诉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背负贪污、挪用公款两罪的上诉人杜文今天又一次站在了悬崖边上。内蒙古高院审委会及合议庭各位法官或可沿着权力压迫的惯性,将杜文推入监狱;或者,在延宕了六年的本案中随时可能熄灭的希望萤火自此熊熊燃烧,将牢狱中挣扎了2000多个日夜的杜文的前路照亮。

我的当事人杜文,一位出身于内蒙古偏远地区的农家青年,曾投靠官员武志忠并充当单位行贿执行人,指望借此改变自己的命运,但现实终究使他认清了残酷的人间真相:当见不得人的行径暴露在阳光之下,不仅官员抛弃了他,甚至,司法机关为了使官员们脱罪,不惜让杜文背上贪污和挪用公款罪的黑锅。

几年来,虽然辩护人和上诉人杜文一道在希望和绝望间历经挫折,但围绕本案极其艰难的真相还原过程,始终闪耀在我们周围的人性光芒没有一天不使我们心生感念。我们不会忘记,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次到呼和浩特市中院复制本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刑事庭设备出了问题,有个小伙子跑前跑后帮忙复制,当我提出付费时,他说“人人都应当伸张正义”,拒绝了我付费的请求;我们不会忘记,重审一审主审法官杨晓光对杜文妻子作出的“公正审理本案”的承诺,虽然一审判决证明杨法官追求公正的努力最终在巨大无的权力高墙前遇挫......我们不会忘记,本案二审主审法官王银柱用两个月时间仔细听取、甄别恢复提取的所有录音,发现多处对上诉人杜文有利的内容并在提讯杜文时详尽核实;我们更不会忘记,在杜文坚持要求近6年后,检方终于在今天的法庭提交了杜文对武志忠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报情况的说明……

今天,辩护人向内蒙古高院审委会及合议庭各位法官的良知求助,是的,屡遭权力之手弹压的我的当事人杜文,除了寄望于法官的人性光芒求得救赎外已无路可走。

辩护人请求,内蒙古高院充分注意本案存在的诸多程序违法情形并在终审判决中公正判定。上诉人杜文的录音笔、三台电脑和几部手机被搜查扣押后,杜文向检察人员详细指明有关公款送礼的录音及会议纪要的存储位置后,原审一审时发现所有录音及文字文件均遭删除,在杜文的强烈要求下,录音笔被送往鉴定机构,部分录音才得以恢复,该情况证明办案人员涉嫌毁灭证据、徇私枉法,而重审一审判决对此视而不见,认定检方办案过程无程序违法。上诉后,内蒙古高院委托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一部手机及录音笔中的短信、录音数据恢复提取,虽然此次恢复提取的内容与上次内容不尽相同,但该恢复提取的结果仍可确证办案人员曾毁灭证据。结合杜文当庭陈述的赛罕区检察院部分办案人员曾对其刑讯、逼迫其不得陈述公款送礼的事实,辩护人请求,内蒙古高院对一审判决就程序问题的错误认定予以纠正。

辩护人请求,内蒙古高院对一审判决据以认定杜文2008年贪污80万的错误逻辑予以纠正。2008年11月28日-12月4日间,杜文、武志忠、张小平一行携210万元抵达深圳从事公务,一审判决的逻辑是,深圳从事公务期间杜文家人银行账户存款增加80万元不能说清来源便认定杜文贪。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210万元没有用尽,也没有证据证明该80万元来源于210万元,而且,此次深圳公务活动后,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经武志忠同意已经核销了该210万元。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杜文犯贪污罪证据不足,逻辑错误。辩护人试问,80万元小于210万元便推导该80万元系贪污,那么,杜文家人银行账户存款假如增加了300万元而不是80万元,按照一审判决的推导逻辑又该如何认定?

辩护人请求,内蒙古高院对一审判决认定杜文贪污412万元中的142万元的错误事实予以纠正。该412万元系杜文受命借支并联系赵黎平向北京送礼,两张借据(400万、12万各一张)由武志忠分别于2010年3月22日、25日签批,借款用途均有武志忠标注“深圳案件协调公安部需费用,先由政府款中预支”。而且,原审一审对录音数据恢复提取后,辩方在重审一审时提交了2010年4月1日乌兰巴特尔、武志忠、杜文三人开会录音,录音中乌兰巴特尔说到“咱们现在花的钱给这次公安400万”。原审一审案卷中,有办案人员整理的2010年4月13日武志忠与杜文的对话录音笔录,笔录显示,武志忠要求杜文向自己汇报联系赵黎平送礼情况。该录音笔录证明,武志忠对赵黎平参与送礼不仅明知,而且武本人亦是此次送礼活动的策划者;恢复提取的录音中,还有一段2010年3月26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会议后武志忠与杜文的谈话,因为法制办会议结束后未关闭工作录音,两人谈话被录了下来,这段录音中,武志忠询问杜文和公安厅的联系进度,杜文汇报钱已借支,因取款量太大,取现需两三天时间,并希望武志忠给赵黎平打电话催促。该段录音系公开录制,并非偷录,理当采信。辩方虽然在重审一审阶段已经提交过上述三段录音,为了突出其重要性,二审庭审中再次出示。录音内容充分证明乌兰巴特尔、武志忠安排杜文联系赵黎平向公安部送礼之事实,而重审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径行采信与杜文交恶的武志忠等人的证言,认定杜文以威胁手段向财务人员借支412万元。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武志忠签批借款系其自由意志的体现,支取由单位领导武志忠签批的借款,杜文有何威胁财务人员之必要?甚至,拒绝配合做声纹比对鉴定的乌兰巴特尔书写的自己不知道412万公款送礼的一纸说明也被重审一审法院采信,如此采证不仅有违《刑事诉讼法》证据采信原则,而且违背常识,悖离常理。案件上诉后,基于乌兰巴特尔拒绝配合声纹比对鉴定的情况,辩方申请内蒙古高院通知乌兰巴特尔出庭作证,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中答复,通知乌兰巴特尔出庭作证遭其拒绝,因乌兰巴特尔岁数大了,身体状况不适宜强制出庭。《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明确规定,对于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经法院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强制其出庭作证。不曾想,内蒙古高院和呼市中院均对乌兰巴特尔藐视司法的行为不予纠正,辩护人认为,乌兰巴特尔等领导干部对法庭的藐视在损害司法权威的同时,也置杜文等被告人、上诉人于难获公正的危险境地,此种情形为任何有心追求公正的法律人所不能接受。不仅如此,赵黎平案发至今,没有一份赵的供述被提至本案,重审一审期间,检方在补充证据中提交了赵黎平否认收受130万元的声明,该声明并无任何提取人签字确认,一审判决对该声明也未做评价。针对上述种种蹊跷之处,辩护人是否可以这样解释:赵黎平很可能已作出有利于上诉人杜文的供述,只是在权力的干预下,无人把赵黎平的相关笔录提至本案,也无人愿冒天下之大不韪逼迫赵黎平作出不实供述,更没有人愿意在赵黎平书写的不实《声明》上留下经手的印记而给自己的职业生涯抹上污点。辩护人请求,内蒙古高院院长对乌兰巴特尔签发强制出庭令,强制其出庭作证。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履行庭前会议之承诺,尽快与山西司法机关联系提讯赵黎平以查明本案有关412万元公款送礼之事实。

辩护人请求,内蒙高院尊重证据,重建常识,改变重审一审判决有关杜文虚报冒领贪污65481.90元的错误认定。杜文辩解,因工作需要,自己花7400元购买皮画送给了广东省委政法委原书记朱明国。重审一审时,检方一纸说明解释“联系不到朱明国”。朱明国被中纪委双规调查举国皆知,呼市检方作此解释因违反常令人无法接受。杜文陈述,7400元以外的款项用于研究院装修房子时购买建材,自己垫资后,办公人员找发票帮助顶账报销,购买建材的收据和建材经营人书写的证明在原审一审时已经提交,原审一审判决也予以认定,但重审一审却将研究院装修款项和购买皮画的钱让上诉人杜文背在身上。辩护人请求内蒙高院审委会及合议庭各位法官重视辩方证据,改变重审一审判决对杜文贪污62481.90元的错误认定。

辩护人请求,内蒙古高院能认真辨识赛罕区检察院部分人员报复杜文的不良居心,改变重审一审判决有关杜文挪用公款罪的错误认定。杜文妻子王伟华曾告诉辩护人,本案被内蒙古高院首次发回重审后,赛罕区检察院有关领导当即找到王伟华并放言:“不要以为发回重审我们就能放过杜文,还要给他补充起诉挪用公款罪”。据杜文当庭陈述,研究院办公楼建设工程招标时,5个投标单位中有武志忠妻子于慧珑的公司,经杜文请示武志忠,武志忠为了欺骗杜文,故意排除了于慧珑的公司,而选择了九合公司。在辩方重审一审、二审提交的证据当中,2010年3月25日杜文与李延忠的通话录音证明,杜文怀疑于慧珑借九合公司的名义与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签订了办公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挪走了1200万元工程预付款,当杜文向李延忠求证时,李延忠作为于慧珑的代理人矢口否认九合公司与于慧珑的关系;辩方提交的2010年3月25日杜文与武志忠的通话录音证明,杜文就该事项向武志忠求证,武志忠断然否认九合公司与于慧珑有关系;辩方提交的2010年3月31日杜文向乌兰巴特尔汇报武志忠涉嫌挪用公款事项录音中,杜文表示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当得知武志忠涉嫌挪用了该1200万后,既吃惊又害怕,因为该1200万元质押贷款是杜文协助办理。杜文希望乌兰巴特尔出面干预,乌兰巴特尔表示,妥善解决该事情,把钱拿回来就行。武志忠与杜文之间的矛盾因此激化,势同水火。杜文的厄运也自此开启,因为武志忠曾送过杜文一把枪,杜文被以非法持枪罪抓捕并启动了本案调查。被羁押之初,杜文向检方办案人员举报了武志忠、于慧珑合谋挪用公款的事情。因此,杜文不仅未参与挪用公款,而且举报武志忠有功,而武志忠被调查后更是对杜文恨之入骨,便和于慧珑、李言忠等人一口咬定与杜文合谋挪用了上述公款。就检方近六年来不仅不出示杜文检举武志忠的说明材料反而追诉杜文为共犯的表现看,辩护人已分不清到底是武志忠有意做出不实供述还是检方办案人员有意安排武志忠等人陷害杜文。重审一审期间,辩方曾要求法院就上述录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判断其真实性,呼市中院未做回应,重审一审判决对录音证据所能证明的杜文对挪用公款不知情的事实置若罔闻,认定杜文为武志忠、于慧珑挪用公款的共犯。今天,内蒙古检察院终于提交了杜文举报武志忠挪用公款的情况说明,我们请求,内蒙古高院对上述证据重新辨识和认定,还上诉人杜文以公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我的当事人杜文作为一位曾希望通过混迹官场走捷径改变命运的农家子弟,用将近6年的牢狱生涯为自己曾有的冒失与投机演绎了一场世人皆叹的人间悲剧。辩护人要说,这不仅是杜文的悲剧,也是内蒙古的悲剧,甚至,也是这个国家的悲剧,杜文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杜文能否重获自由,更在于,它向民众演示了司法在权力面前的窘境以及司法在到达公正之前还有多远的路要走:本案中政府及多名官员涉单位行贿,除杜文这位小百姓身陷囹圄外,没有任何一名其他官员遭到追诉。司法机关对此不仅无所作为,甚至用对杜文定罪贪污的方式帮助掩盖官员公款行贿的事实。当法律明文规定的大多数规则在本案中失效之后,在今天的法庭之上,在这场长达六年的诉讼即将落幕之时,辩护人唯有向内蒙高院审委会及合议庭列位法官的良知求助,辩护人绝不想看见,每个承办过该案的人都为中国的司法史添写不光彩的一笔。

请让我的当事人杜文重获自由!

                                     杜文二审辩护人:王甫律师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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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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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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