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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甘雪:尊严之辩

——衡阳周氏家族案旁听记(二十七)

 

    一、尊严与构陷

 

    今早首先由周跃飞的辩护人金宏伟律师开场辩论,他说:“首先本案来源不正常。其次,本案的侦查行为不正常,存在严重非法取证情况,在此不展开。即便在非法取证情况下,侦查机关面对成百上千的大义乡村民,视而不见,选了二十个谢家的亲友作为证人。无论是选择性的执法还是程序违法,都是显而易见的。第三,本案的指控逻辑不正常的,本案指控是为了报复谢氏兄弟的马仔而成立黑社会。如果指控成立,那谢氏兄弟还有遗漏的马仔没有追究。本案还指控被告人买通司法人员,如果前提真实,为什么起诉书没有提及任何一个腐败司法人员的姓名?如此明确的司法腐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法官、警察、监管人员收到追究。如果是隐匿这些腐败司法人员,不合常理。本案的指控事实也不正常。本案指控谷任冬隔着一堵墙瞪了蒋炳威一眼蒋炳威就放弃了竞标,本案指控被告人在2008年就在2009年开业的茶馆里面开会,指控吴巨龙三岁就以学开拖拉机的方式加入黑社会。这些不正常的情况,凭借良知,不需要多说就可以知道这个案件是荒唐的。我只想跟周跃飞说你要坦然面对结果,你要有尊严的生活下去,你越有尊严的生活下去,就越彰显构陷者的卑鄙!”

 

    二、为所有人而辩

 

    王甫律师则强调了谷任冬在本案中的尴尬地位及作用:

 

   “辩护人要表达的是关于同案被告人、被害人、污点证人谷任冬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和所能够证明的事实。首先,辩护人要向谷任冬表达,看到他被砍的照片时,辩护人非常同情,辩护人也认为司法机关有职责和义务使砍伤谷任冬的作案人得到惩处。但是,在2009年2月谷任冬被故意伤害之后,他向耒阳警方报警,报警当时他并不知道是谁砍伤自己。在2010谷任冬在接受衡阳警方调查时,他在笔录中一口咬定砍伤自己的就是周家,除了这个一口咬定,也没有任何周家参与本案的证据。

 

    2012年7月1日谷任冬蹊跷自首。2012年10月谷任冬再次自首。谷任冬在自首接受讯问的笔录中,详细描述了所谓的周家横行乡里作恶多端的事实,比如周跃鹏曾经有过枪,比如周跃飞曾经给过他三把枪,比如他曾带刀带枪替周跃飞到某歌舞厅砍杀他人,比如他曾替蒋方林到某个煤矿砍杀他人。对这些控方起诉时没有采信,也就是说,谷任冬的笔录和谢冬根的笔录到了案件的审判阶段,控方只采信了两起,一个是谷任冬自己说被砍伤与周家有关,第二起是4.26沙场斗殴,但结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结合证据无法排除的矛盾,这两期案件又明显与周家无关,得出的结论就是:谷任冬和谢冬根在2010年,包括本案启动前所讲的与周家有关的事实都不是真的。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得出结论,谷任冬便是涉嫌与警方合谋的控方被收买的污点证人。我们有理由怀疑本案衡阳警方涉嫌对周家进行打击迫害。”

 

    在发言最后,因情绪高昂,他声音略带颤抖的说:“我的一个朋友在我被打后给我发来一句话,那是马尔格布的临终遗言,他说‘我在国王面前为人民辩护,我在人民面前为国王辩护’!所以辩护人认为当我为被告人周跃飞辩护时,我就是为所有人辩护,因为被告人周跃飞如果被定罪,它不仅仅损害了被告人的自由,它也损害了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对公正的期待,它也会因为损害司法权威,对政权合法性带来减损!所以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去拯救周跃飞,因为司法救国是在矛盾多发、激烈的情况下最好的途径!”

 

    三、“神笔马良”

 

    周梓奇的辩护人王兴律师则用了一个巧妙的比喻来表示对公诉人随意指控的不满:

 

    “控方指控周梓奇的所有事实就两个,就是伤害周青华之前有没有开会,之后有没有接过电话。就这点事。我和彭律师也想分工,但我们总不能一个辩护有没有开会,一个辩护有没有接电话,这是对我们的侮辱,我们没法分工。我们只能做无罪辩护。就这么一个事情。首先周梓奇不构成故意伤害,我可以做个比喻,控方像神笔马良一样,先画出一道菜,再让被告人吃,而且一菜多吃。先说事先开会,然后是商议周青华伤害罪,会上还成立黑社会,什么都让他说了,真是低碳节约零成本。但这样的菜能不能吃,是很明显的事情。”

 

    王兴律师还专门制作了一个被指控涉黑的被告人间关系的表格。他说:“本案涉黑被告相互间绝大多数不认识,辩护人出具的关系表可以进行量化处理,除去被告人自己认识自己的格子,还剩650个格子,这650个格子里,(表示)相互认识的有165个,其他都是不认识或者没有联系,还不包括蒋方林自己来说自己不认识哪些人。不认识的占到75%。再说,认识和联系的包括周方毅、周梓奇、周跃飞、蒋方林这些亲属,还包括同一个村的邻居、同事这些正常关系。刨掉这些,还有哪些是因为违法犯罪认识和联系的?没有。所以组织没有联系的基础。”

 

    四、虚构的起诉

 

    曹华谷的辩护人张磊律师对起诉书的虚构事实进行了以下驳斥:

 

    “公诉人对所谓的枪展,没有举证。起诉书描述在2004年初(1月1日),周跃飞为了展现实力,将手下组织成员的各式枪支集中于其经营的泗马塘煤矿进行展示,描述得耸人听闻,似乎是为了表明周跃飞有多么嚣张跋扈。侦查人员为了坐实这一起虚构的事实,还通过刑讯逼供使曹华古‘承认’了自己出了四把枪支参与了这次枪展,但是,编造的事实它永远不可能天衣无逢,侦查人员在编造这一起事实的时候,大概忘记了曹华古是在2004年11月以后泗马塘煤矿打架之后,才与周跃飞互相认识的。起诉书指控之虚构,由此可见一斑。

 

    对于曹华古究竟是谁的‘小弟’?起诉书第23页称聚众斗殴犯罪由周方毅和其手下小弟曹华古负责组织人员和提供打架工具,但是关于涉黑罪名的指控中却说周跃飞笼络了曹华古。起诉书如此随意和不严谨。”

 

    五、无妄之灾

 

    周武文的辩护人周立新律师再次强调了周武文没有参加伤害周青华一事:“关于指控周武文故意伤害周青华案,辩护人认为指控不能成立。首先周武文没有作案时间,这一桩故意伤害发生时间是2000年5月14日,法庭调查我们有证据证明,这个时间被告人周武文正陪同他的前妻在曹某某家生孩子。他女儿出生在2000年农历4月初二,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户籍登记为出生时间公历4月2日,但对应阳历是5月5日。他是在他女儿满月后,即6月5日才离开这个地方的。起诉书指控作案时间是5月14日,这时候他女儿还没满月,他老婆在坐月子,他没离开过。……本案当庭审理过程中,周方毅、谢满成、蒋荣华、谷任德都说清楚了,这一桩周武文没有参加。特别是谷任德。我要向谷任德致敬,他说‘我不能冤枉周武文’。他说他那时候有笔录有供述,完全是被逼供的,不得不签字。谷任德虽然坐过两次牢,有前科,但他有人性,有精神和良知,他让本案侦查人员和我们在座的自认为有体面工作的人感到羞愧,这个案子弄成这个样子!

 

    周武文我们看到,他一有机会就会重申他没有参加这一次,但刘德根伤害的事情他承认了,为什么这一桩他不承认?因为他是冤枉的。他的堂兄天天都来旁听,当他堂兄听到公诉人否认周武文陪他老婆坐月子时,激动得向公诉人丢瓶子,这个行为是不对的,法院拘留他七天是没有问题的。但他为什么那么激动?因为他知道周武文在陪他老婆坐月子,是被冤枉的,所以他不惜疯狂的向公诉人丢水瓶子,不惜承担这个法律责任!那天我是申请他作为证人出庭的,法庭没有允许。我希望法庭是真的清楚周武文没有参加了,才觉得让证人出庭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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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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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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