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甘雪:江湖归梦
——衡阳周氏家族案旁听记(二十)
一、江湖归梦
我想,警方为各被告人编造了一个江湖梦,这个庞大而架空的梦结构支离破碎、粗制滥造,所以在日光之下迅速崩摧瓦解。于是,青山归远,江湖归梦。
今天审理的“4.26沙场聚众斗殴事件”,就是本案侦查人员为各被告人编造的浩劫一般的江湖梦。
起诉书指控,李万春和梁志刚因争夺东坪村河沙资源产生纠纷,李万春与沙场股东付忠群商量如何将梁志刚赶出东坪村。付忠群提议找周跃飞帮忙。付忠群、李万春在茶楼与周跃飞、蒋方林商议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付忠群将沙场一半股份给周跃飞。事后周方毅、周跃飞等多人多次商议,确定4月26日即周跃飞父亲生日当天行动。4月26日上午,梁德华等数十人和李万春到梁志刚的沙场进行打砸,梁志刚也迅速纠集人员进行反击。双方各持凶器发生激烈争斗,互相开枪扔炸药。乱斗中,双方各有一人死亡,几人受伤。
此案如同之前已经审理的几起寻衅滋事案一样,早有生效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均认定4.26聚众斗殴系李万春与梁志刚之间的纠纷,与周方毅、周跃飞等周家人无关,也不属于黑社会组织行为。但侦查机关将剧本一通乱改之后,追加若干“演员”,又皇而堂之的上演一场大戏。
周泽律师于是提出,公诉人所举的书证恰恰反映本案程序违法,在生效判决还没有撤销的情况下,又拿出来对被告人进行追诉,公诉人的这一指控是违法的。
王甫律师提出:在这两份生效判决中,合议庭的三位法官都曾经参与审理,这两份判决中关于4.26沙场斗殴案的原因,是说两方之间因为采砂占用资源引起纠纷,而且有一方因有采砂权,在采砂过程中往往有武器护航,因为各种途径都没有奏效,所以发生了4.26斗殴。关于斗殴的商议、人员召集、枪支炸药还有砍刀这些凶器的提供,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没有瑕疵,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没有瑕疵的生效判决,在闭合的证据锁链外,出现了对在座被告人的指控。
二、漏洞百出
对于公诉人所举书证,金宏伟律师的质证意见中,有两点非常值得注意:
1、对于扣押物品清单,没有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和枪支照片,反应不出来扣押的枪支是怎么样,取证不完整。第二,扣押清单一份是4月27日制作,一份是5月8日,聚众斗殴4月26日出警,为什么现场不做扣押清单,要第二天做甚至到5月8才做?再结合没有提取笔录、指认照片,枪支是哪来的?4月27日清单只有一支枪,5月8日清单出现多支枪,还有火药。首先枪支为什么两次提取的不一样?而且5月8日清单提取的还是长枪,如果手枪当时藏在草丛没发现还说的过去,但是长枪就很显眼了。而关于火药,当场就已经使用了,那么提取的火药是哪来的?
2、关于鉴定结论。枪支鉴定,一份是52号,一份是61号,既然扣押无照片,那么鉴定的枪支来源不明;52号说提取了两支枪,61号说有7支长枪1支手枪,总共反映本案9只长枪1只手枪,和公诉人刚才说的7支枪是矛盾的,那多的枪是哪来的?
除此之外,辩护人还列举了被告人供述中几乎比比皆是的矛盾和漏洞,以下是部分内容:
1、关于聚众斗殴的起因,说法不一。周跃飞说是“黑子”不准付忠群挖沙,从而引发付忠群预谋报复“黑子”。周方毅说是付忠群嫌弃自己的沙场不赚钱,主动要抢夺他人沙场资源,说法与周跃飞的矛盾。而按照付忠群的说法,聚众斗殴的起因既不是他人阻止付忠群挖沙,也不是付忠群要抢夺他人的沙场,而是梁志刚采挖东坪村的河沙,引起李万春的不满。
2、关于聚众斗殴的预谋,说法不一。关于决定使用炸药的人,蒋方林说是付忠群,周方毅说是蒋方林,而周友根说是周方毅。关于4.26发生前的准备地点,周方毅说在谢申文家,罗泽义说在周跃飞家,梁德华说在周方毅家,而周友根先是说在周梓奇家,随后又改口说在大塘煤矿。关于4.26的时间选择,罗泽义说是周方毅提出的,但李万春认为26日有利于制造不在场证据。而周友根则说是周跃飞提出25日打架,但周方毅认为26日有利于制造不在场证据。
3、关于聚众斗殴的准备,说法还是不一致。蒋方林说安排谷根则、蒋友益取炸药,谢新珠说付忠群安排自己拿炸药,周友根说自己开车载蒋友益取炸药,彼此矛盾。
4、关于现场使用炸药的情况。周友根说自己在现场临时想到使用炸药,然后自己跑到煤矿取炸药,再返回现场送炸药。而罗泽义则说使用炸药是自己看到对方人多而临时产生的想法,取炸药的人是李华。李万春的陈述佐证了使用炸药是罗泽义看到对方人多而临时产生的想法,但取炸药的人变成了李振勇。
周跃飞自己的质证意见也很有理有据:“首先我觉得那个公诉人念这些人的证言,我感觉到很可笑。因为李万春他找我几次开过会,到现在李万春我跟他一面都没见过。第二,李万春和付忠群说找我给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一个沙场才60万,给我们三十万去帮他们打架,还要三个人分,太可笑了。打架肯定会出事的,我们要负这个责任,怎么可能去做?第三,我们家过生日的时候,那些人说付忠群和李万春找我,我在那里对着大家信誓旦旦的说你们放心去搞搞大了我有办法,我智商没有低到这个程度,当众说你们去搞。这纯粹是办案单位的人去东扯西扯瞎编。我的智商也没有低到他们说给我半个沙场的股份,我连合同都不要。如果真的有黑社会,那我就是傻逼黑社会老大了。”
三、漩涡中心的茶楼
在本案审理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即多名本案被告人均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中说到他们在皎然茶楼进行过4.26事件的商议。但被告人们均当庭供述,4.26事件发生时,茶楼还没有开业。
对此,公诉人当庭提供了王志坚2009年3月15日向供电局提交的申请用电登记表。
刘金滨律师提出:“公诉方提供的王志坚2009年申请的用电登记表,不能证明他这个房子那时候谁在用、有没有开业、有没有装修完毕。本案被告人的笔录中也多次提到这个房子作为茶楼的状况,以及有关被告人指控有关被告人3月在里面商量4.26斗殴这样一个虚假事实。那么根据辩护人的调查和有关证据,这个茶楼光装修时间就持续几个月,在没开业的时候,客人怎么到茶楼喝茶和商量事情?这是个大大的疑问。”
四、何惧言
本案有六名证人出庭作证。前三名证人是皎然茶楼的合伙人。
对第一名证人的部分发问如下:
律师:你们在神龙广场开的茶楼名字?
证人:皎然茶苑
律师:茶楼是你们租的还是买的?
证人:租的,从五个房东那里租的,六个门面,两层。
律师:你记得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
证人:2009年4月20左右
律师:签合同时你们那个房子是什么状况?
证人:当时是刚建成不久的毛坯房。签合同后个把月才装修的
律师:装修的时候找了哪个工程公司?
证人:郴州的公司
律师:装修花了多长时间?
证人:三个月,农历7月,茶楼是公历9月开业的。
另两名合伙人也回答租赁合同是09年4月签的,他们定下房子时是毛坯,没通水电,房东花了一个月左右清理门面、贴瓷砖、弄好电表后才交房,他们装修了几个月,9月9日才开业,没开业前没有人来茶楼喝茶。
证人李某某也出庭接受询问。他陈述自己不认识蒋荣华,打架前没跟别人商量过,沙场是他和其他两名与本案无关的人承包的,4.26聚众斗殴是因为他跟梁志刚争夺东坪村河沙资源。以下是部分发问和回答:
(1)
律师:4.26聚众斗殴是不是争夺东坪沙场的河沙资源?
证人:对
律师:与谁发生争抢?
证人:梁志刚
律师:你是否找过人帮忙?有没有找过付忠群?
证人:没有。也没找过付忠群。我找他做什么?他又不是股东。
律师:你找过周跃飞、蒋方林、周方毅这些人没有?
证人:没有
律师:你2012年、2013年在公安机关的谈话笔录为什么和今天讲的不一样?
证人:我以前在2009年判刑的时候已经交代清楚了。这个也是没办法。
律师:你什么时候已经交代清楚了?
证人:09年判刑的时候
律师:为什么讲的不一样?
证人:办案单位逼我说的,我没有办法。
律师:你讲的以哪一个为准?
证人:我今天讲的绝对是真的,我也不想冤枉谁。
(2)
律师:刚才王甫说的你的笔录,你2012年1月15是因为什么事情被羁押在衡阳市二看?
证人:我是被从监狱提出来的
律师:你的笔录是否是在看守所形成的?
证人:是他们在二看对我提外审形成的。
律师:他们是谁,用什么方式逼你的?
证人:办案单位的人。你们可以去二看调查,我被提了五六次外审,最少是十个小时,反正是打得生不如死。打我的总共八九个人,我都不认识。
律师:以什么方式打你的?
证人:挂起来,用冷水泼,用棍子打。我身上都是肿起来的,看守所都不肯收我了,(管教)干部都说了,打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我都自杀过好几次了。(审判长打断,称听清楚了,让证人不要再说了)
证人罗某某也当庭陈述,自己是在被公安机关提外审,刑讯逼供后才做出了虚假陈述。以下是部分发问和回答:
律师:2012年-2013年公安机关找你做的问话笔录,你和今天讲的不一样,是怎么一回事?
证人:我是按他们的指示做的,不是事实。是严刑逼供做的。
律师:今天讲的和公安机关讲的,以哪个为准?
证人:(听错成公安机关怎么做的)公安机关提审几天的时候,公安机关还买了药给我吃。李医生给我打了两天吊针。
律师:你的笔录里面提到,付忠群来看你吗,让你不要操心,周总,就是周跃飞或者周方毅会找人帮你摆平,是否属实?
证人:不属实
律师:你在笔录里面讲周氏家族没有一个好人(宣读笔录内容)他们个个都是坏蛋,是否属实?
证人:不属实,办案单位让我这样写的。
律师:我注意到,笔录显示你当时是在服刑,但是讯问地点在看守所?
证人:我在监狱服刑,2009年5月1日就抓了。(笔录)他们都打好在上面,我们签字就可以了
律师:你不签字会怎么样?
证人:他们…(被审判长打断)
律师:你是在看守所接受讯问的吗?
证人:没有,是在专案组,戒毒中心那后面。他们写好之后才在看守所让我们签字。
最后一名出庭证人谢某某也陈述,自己是被打得受不了了,才按照办案单位的意思做了笔录,他不是谷任冬的小弟。在辩护人询问他是怎么被打的时候,审判长又称这个问题已经听清楚,不让辩护人继续就此问题发问。
就像刘金滨律师当庭说的一样,感谢勇敢站出来作证的证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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