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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伟:生气

——湖南周氏涉黑案记事(十五)

 

    做人难,有时无法说真话,这可以理解,但,人不能在重大是非问题上说谎。

 

    今日警察“出庭”,但被安排在庭外,以实时视频的方式进行情况说明,说是对警察进行依法保护。同时,合议庭禁止辩护人对警察进行询问,警察复读机一般地念了一通“我依法侦查,具体情况记不清,以笔录为准。”然后就走了。

 

    本来辩护人就不认可这种不让讯问、也不安排警察真实出庭的情况说明方式。最高院的戴长林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13年第9期)中明确说,申请人可以就其掌握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要求侦查人员说明情况。只有在公诉人或者辩护方对侦查人员的发问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审判长才予制止。

 

    没想到,居然冒出来一个,对这么好的“保护”还觉得不过瘾的,尽然当庭说谎。白纸黑字的体检表在法庭上摆着。这是公安机关自己提供的,也是经过检察机关确认的,有他的签字,有当事人的签字,有送押警察的签字。面对这么多人签字确认的书证,他居然不承认了。

 

    《刑诉解释》只规定了对技侦人员和证人的保护。这些警察显然知道自己不属于技侦,所以有人偷换概念说自己是证人。但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定证人是指通过自身的直接感知而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警察只是了解侦查过程,显然也不属于证人。

 

    这些警察既不是技侦也不是证人,僭越享受保护,居然还说谎。而且,律师明明知道他说谎,也当庭指出了他说谎,但是,又怎么样呢?人家还是拍拍屁股就走了。

 

    最后,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说的明白:“讯问人员出庭,从实践看,已经不止几百、上千起了。但是,还没有一个讯问人员说确实对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的错案可不止几件,而且几乎每一件错案都有刑讯逼供问题发生。这说明什么问题呢?如果讯问人员在庭上一经询问即承认有刑讯逼供,那他就不会来了。”

 

    这是出自《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的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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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220篇文章 6年前更新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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