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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内蒙古“公款送礼”案主角杜文获

刑有期徒刑11年 终审比一审减4年

 

 封面新闻:内蒙古“公款送礼”案主角杜文获刑有期徒刑11年 终审比一审减4年

    封面新闻记者 梁波

 

    7月4日上午10点,内蒙古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原副主任、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原院长杜文案二审在内蒙古高院宣判。杜文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200万元。杜文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杜文只构成单位行贿罪,法院未予以认定。

 

    “相比一审,刑期少了4年,不过,我对终审判决结果深感遗憾。”杜文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甫向封面新闻(thecover.cn)表示,杜文及其妻子王伟华已明确表示,将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他也将继续代理此案。

 

  从杜文另外一位委托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发给封面新闻记者的二审辩护词,以及王甫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看出,杜文案源自一桩土地案件的“公款送礼”;且此案因涉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等高官,故备受关注。

 

    深圳土地案

    送出“感谢费”622万元

 

    深圳土地案为啥需要“送礼”协调?时间回到200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深圳的一块土地产生纠纷,自治区政府决定派人赴深圳协调。

 

    据《财经》报道,这块纠纷土地系深圳市政府支援内蒙古政府的一块地,因一笔600万元债务纠纷,当时被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查封,即将卖给深圳市一家公司以偿还债务。此时,深圳市国土局已收到法院执行裁定,该地块即将变更至这家公司名下,并已登报公告23天,离合同生效只剩7天。要想保有这幅土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不仅要化解这家公司因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诉讼,且须在7天内阻止深圳市国土局和意向受让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生效。

 

    2008年11月,内蒙古法制办向财政厅暂借2200万,作为深圳土地案专项办案经费,并打入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账户。

 

    公开资料显示,内蒙古典章法学和社会学研究院成立于2006年。由政府法制办主任武志忠以其儿媳名义出资51000元,杜文出资49000元成立,属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主管单位是内蒙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研究院免费承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常设机构——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研究院经费由财政解决。杜文当时任职内蒙古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院长。

 

    根据杜文说法,2008年12月,他和武志忠等到深圳“送礼”,从2200万专项办案经费中支取210万元,作为“感谢费”送出。杜文称,这一“送礼”行为得到了领导的同意。

 

    协调运作之后,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将土地过户到自治区政府名下。但由于案件中相关公司对裁定不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内蒙高院程序违法,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前述裁定。

 

    最高院的裁定不得不让内蒙方面另寻出路。杜文称,在民事手段受挫后,自治区有关领导希望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此事,要求内蒙警方刑事立案查封上述深圳土地。而内蒙警方领导认为,该案非刑事案件,而且内蒙警方无管辖权。后有人提出,办成此案需送礼协调。2010年,在自治区有关领导授意下,杜文支取412万元 (含12万元差旅费) 用于内蒙古警方“协调”某部委使用。

 

    2010年5月,杜文被公安机关刑拘,前述622万元的感谢费和协调费成为检方指控杜文贪污的事实。

 

    庭上披露

    130万元转给赵黎平?

 

    2012年8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文将其中492万公款据为己有,贪污罪名成立,判刑15年。杜文不服上诉,2013年10月,内蒙古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杜文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检察院起诉书增加了挪用公款的罪名。

 

    庭审期间,杜文当庭披露,他在2010年3月把130万元转交给了时任内蒙古公安厅厅长赵黎平,用来打点关系。

 

    2015年2月3日,赵黎平出具了一份“说明”。其称,这纯属毫无根据的凭空捏造,是蓄意诽谤。“此事在网上被炒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我的形象和声誉并导致本人严重的精神伤害。”

 

    2015年3月20日,已经退休的赵黎平在内蒙古赤峰市将一名女子杀死。3月25日,赵黎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

 

    杜文还称,其向武志忠及其他区政府领导汇报时都曾录音。

 

    2014年12月18日开庭期间,杜文称,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详细指出自己被扣押的电脑上录音文件的存放位置,但此后所有录音文件被删除。杜文家人请内蒙古慧眼司法鉴定所恢复了这些录音,杜文辩护律师提交给了法庭,以证明包括武志忠在内的区政府领导对400余万元“送礼”的事情知情。

 

    值得一提的是,杜文的手机短信、录音等内容未能被完全恢复。杜文称,这些录音是“被秘密删除”了。

 

    2015年7月,呼市中院重审一审宣判:杜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笔款项

    认定杜文贪污228万

 

    重审判决认定杜文贪污公款228万余元。

 

     与一审相同,杜文案重审判决书显示,杜文贪污主要由三笔款项构成。

 

    第一笔是2008年在深圳从事相关公务的过程中,杜文将其中的80万元据为己有。按杜文说法,这笔钱是杜文父亲给港商看风水收的报酬。另外一笔10万元则通过一个陌生账户转到杜文父亲账户上,这个账户实际由杜文支配。

 

    第二笔是2010年去北京办案。据相关司法材料显示,这次去北京,杜文于2010年3月22日首先经武志忠同意,从深圳办案经费中支取400万元,支款单上注明了借款理由为“国际课题合作支出(注:实为赴北京办案支出,暂从政府办案款中支付)”。“本单位负责人意见”一栏写着武志忠的批示,“深圳案同意先支出,经领导批准后再行处理”。三天后,杜文又以支付差旅费为由,支取12万元。案发后,检方收缴270万元,其余142万元被杜文据为己有。

 

    第三笔系杜文以法律顾问室名义,采用虚假冒领手段,骗取6.5万元据为己有。

 

    同时,关于“送礼”行为受到指派,杜文提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乌兰巴特尔(已于2010年4月退休)主持的对账会录音可以证明。呼市中院曾联系乌兰巴特尔要求声纹鉴定,被其拒绝。乌兰巴特尔称:“杜文他们的录音全是东拼西凑的,你们要鉴定,就先鉴定这个录音是不是东拼西凑的。”

 

    终审判决书:

    赵黎平证实没收到130万

 

    2016年4月29日,杜文案二审在内蒙古高院开庭。经过近9小时审理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时,检方指控杜文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杜文的两位代理律师王甫和徐昕认为,该案是一起“政府集体行贿丑闻”,故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庭审过程中,此案涉及到的公款送礼执行人——2015年3月涉嫌故意杀人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关键知情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乌兰巴特尔,收礼人——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等高官能否出庭作证,成为辩诉双方争论一大焦点。

 

    7月4日上午10点,内蒙古高院对杜文案作出终审判决。

 

    内蒙古高院认为,杜文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便利,将公款228万余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杜文受原国家工作人员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况下,挪用公款1420万元供于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鉴于杜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举报武志忠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审时,杜文及其辩护人提出:杜文系研究院临时打工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证据证明80万元来源于210万元,认定其贪污80万元是有罪推定;杜文将130万元公款交给赵黎平、不知道1200万元去了于惠珑公司,没有参与与武志忠、于惠珑挪用公款的行为等辩护理由。在终审判决书中,法院给予了回应。

 

    判决书这样写道:经查,赵黎平证实没有收到杜文的13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和法制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深圳土地案”期间不存在任何请客送礼的问题,以及乌兰巴特尔、武志忠二人均证实没有给北京有关人员送礼一事。武志忠证实,其没有让杜文兑换过外币,现无差旅费的报销凭证。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没有提及朱明国。

 

    杜妻表示

    将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作为该案的辩护律师之一,徐昕律师认为,杜文只构成单位行贿罪,不构成检方指控的贪污、挪用公款罪。此外,徐昕还指出,内蒙高院终审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一审未判罚金,二审却处罚金200万元。

 

    另一名辩护律师王甫也表示,“虽然相比一审判决执行刑期减少了4年,但对终审判决结果深感遗憾。”王甫律师认为,该案涉及多名内蒙古官员。其中,原内蒙古公安厅原厅长赵黎平被羁押一年多至今无一份笔录被提至本案,内蒙高院庭前会议上作出的将在赵黎平案开庭后,前往山西提取笔录的承诺也未能履行。

 

     杜文妻子王伟华表示,面对这样的终审判决,将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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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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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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