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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过多起官员贿赂犯罪,原以为此类冤案的特点无非是“本来没有受贿,被诉受贿,被判受贿”。但在办理深圳警察赵晓民的案件后才发现,冤案之冤,无奇不有。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办案机关办不到。
 
    赵晓民案件之冤,不仅冤在他多次被“行贿人”敲诈勒索(30万元既遂,80万元未遂),敲诈勒索嫌疑人逍遥法外毫发无损,没有受贿的赵晓民却被控受贿95万元;而且,受贿者分明另有其人,检察院不仅不查,还试图将受贿之事栽在赵晓民身上让赵晓民为其他警察顶罪。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景田派出
所警察赵晓民被控受贿案目前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我作为被告人赵晓民的律师曾多次向各级有权机关反映赵晓民案在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程序严重违法情形。但截至目前,相关问题尚未得到纠正。
 
    一、赵晓民及其前妻赵艳、亲戚等多名证人证实,赵晓民不仅未曾受贿,他和赵艳还曾被“行贿人”罗年妹敲诈走30万元。

 
    2008年12月,罗年妹的丈夫杨学初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福田警方抓捕调查,赵晓民前妻赵艳的同村老乡赵玉龙带领罗年妹(本案“行贿人”、赵艳同村老乡)找到赵晓民,问赵晓民是否认识天安派出所办案民警。因办案民警刘军是赵晓民从前的同事,赵晓民便把刘军引荐给罗年妹。后来罗年妹请刘军等人吃、喝、玩,也有赵晓民作陪,但案件具体情况赵晓民并不了解。
 
    2009年,罗年妹的丈夫杨学初被判刑,罗年妹找刘军退钱,刘军不理会,罗年妹便以刘军系赵晓民介绍认识为由多次要求赵晓民说服刘军退钱,被赵晓民拒绝。赵艳和罗年妹及其丈夫杨学初从小一起长大,赵艳在深圳打拼多年颇有身家,见前夫赵晓民把事情办成这个样子赵艳自觉愧对乡邻,便主动把罗年妹和她婆婆接到深圳商议处理此事。赵艳问罗年妹花了多少钱,自己愿意都补给她。罗年妹拿出一张纸详细计算,将请吃、请喝、请玩的钱、甚至连一百、二百的酒水钱都算了,总共算了23万多,但这张单子上并没有说曾经送给过赵晓民钱,而且,赵晓民也多次跟赵艳说过自己从没拿过罗年妹钱。赵艳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给了罗年妹25万元。给钱当时,赵艳并不知道罗年妹之前已经设局将赵晓民灌醉录了赵晓民的音。
 
    2015年年初,赵艳突然接到罗年妹电话,罗年妹说自己手里有赵晓民的录音,而且给赵艳发来了一小段录音,这一段录音里赵晓民说“人家已经交代我这样子做了,我就这么做,你说90万,我就还你90万。”罗年妹让赵艳给50万元,否则,就让赵晓民坐牢。而且,罗年妹及家人知道赵艳有钱,此次要钱不找刘军,不找赵晓民,只找赵艳。赵艳问罗年妹:“不是吃喝花的钱都给你们了吗?怎么还要钱?”罗年妹的哥哥罗仁茂、杨学亮(杨学初哥哥)劝赵艳说,杨学初又被抓了,没了经济来源,让赵艳帮帮罗年妹。赵晓民嗜酒如命,逢酒必醉,醉酒后常常乱言。后来,赵玉龙和其他老乡告诉赵艳,在赵艳上次给25万元之前,罗年妹就和她哥罗仁茂通过赵玉龙把赵晓民喊出去,将赵晓民灌醉后诱导赵晓民乱说话,然后录了音。虽然赵艳明知罗年妹等人敲诈自己,但因为担心这样的录音会给赵晓民带来不好的影响,赵艳再次和罗年妹等人商谈。在罗年妹家人以罗年妹生活困难等理由的劝说下,赵艳补给罗年妹10万元,又借给罗年妹20万元。罗年妹保证,不再提录音的事情。赵晓民事后知道赵艳又给了罗年妹30万元,和赵艳大吵。赵晓民认为,自己没拿罗年妹的钱,赵艳不该理睬她们。不料,仅仅十几天后,罗年妹又打电话要60万,赵艳终于明白,罗年妹等人盯上自己持续敲诈,便不再理睬。
 
    2016年6月16日,赵晓民所在派出所教导员让赵晓民去单位,说纪委找他了解事情。此时的赵晓民被罗年妹折磨得难以承受,很希望到纪委把事情讲清楚放下包袱。但从此,他再也没有回家。
 
    二、在案证据证明,罗年妹行贿款仅30万元左右,其中20万元给了警察刘军,另外10万元受贿人不明。
 
    2008年的12月下旬到2009年的1月罗年妹因丈夫杨学初的案件请客送礼、行贿期间,罗年妹的两张银行卡取款记录共52万元。罗年妹自陈每次行贿款均取自银行存款,控方指控赵晓民受贿95万元,但52万元的取款记录显然无法证明赵晓民受贿95万元。罗年妹2008年12月-2009年1月请刘军、赵晓民等人吃喝玩及送礼、行贿所支出的款项无疑不会超过52万元。赵晓民不否认罗年妹曾多次请自己和刘军等办案人员吃喝玩,证人赵玉龙对该事实亦有陈述,结合证人赵艳、万建华、向红、万德华的证言,罗年妹在2009年已将所有请客吃喝玩的花销都算在赵晓民身上,总计23万多元,而赵艳给了罗年妹25万元。假如罗年妹吃喝玩花了23万元,那么罗年妹用于行贿的款项只有大概30万元。罗年妹在2016年6月16日陈述,曾送20万元给刘军,通过刘军给陈嘉昊;送20万元给刘军的事实也被证人万建华证实。这样一来,只涉及10万元是否行贿、送给谁的问题。控方还指控赵晓民受贿后,从受贿款中分别给刘军16万元、赵玉龙7万元。假如赵晓民仅收受了上述10万元,无论如何也没有拿出23万元给刘军、赵玉龙分配的道理;这里只能得出一个结论,罗年妹从没有给过赵晓民钱,赵晓民也从来没有给过刘军和赵玉龙钱,所谓的赵晓民收受95万元再分给刘军、赵玉龙23万元的事实无疑是侦查机关为了包庇敲诈勒索罪嫌疑人罗年妹以及真正的受贿人而编造出来的(多份证据指向刘军等其他警察涉嫌受贿)。
 
    三、福田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不仅有意包庇真正的受贿人、试图让赵晓民为受贿人顶罪,而且有意编造出“95万元”的虚假受贿数额,意在使“行贿人”、“敲诈勒索罪”嫌疑人罗年妹逍遥法外
 
    1、赵晓民陈述,福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王嘉晨、张方迪,在纪委期间便介入案件调查,致使赵晓民混淆了纪委工作人员与检察人员的区别。赵晓民2015年6月16日晚被纪委带走后被关进一个黑屋子,王嘉晨、张方迪介入调查,要他承认收受罗年妹贿赂,赵晓民坚决否认。被要求每天坐20小时的小方凳,不让乱动,不让睡觉,直到被搞到头脑不清,甲亢病状加重,精神崩溃,在无法控制自己思想的状态下,只好按王嘉晨、张方迪定好的时间、地点、怎样收钱、收了多少进行回答,每个环节都是办案人事先确定,然后提问,赵晓民按定好的回答。因为王嘉晨、张方迪在纪委期间的介入调查使赵晓民即便被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也在其恐吓下不敢改变之前的笔录。
 
    2016年6月7日,我作为辩护人应南山区法院通知观看王嘉晨、张方迪对赵晓民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赵晓民分别于2015年6月20日、21日、24日作出的三份有罪供述中,前两次讯问过程中记录人王嘉晨根本没有在电脑上打字,而第三次有罪供述也仅仅是在电脑上进行简单修改而已。该情况恰好与赵晓民 “自己根本没收过罗年妹的钱,有罪供述都是按王嘉晨等人安排、逼供、诱供所致”的陈述相印证。
 
    2、本案“行贿人”罗年妹、罗仁茂、罗玉花等人涉嫌用截取的断章取义的录音敲诈赵晓民和赵艳。第一次敲诈50万元(30万元既遂,20万元未遂);第二次敲诈60万元未遂。罗年妹等人所持录音是在将赵晓民灌醉之后在赵晓民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诱使其说出“退90万”的陈述,而侦查人员竟然将罗年妹等人提供的从原始录音中截取的四小段录音(合计7分钟)作为证据使用。即便在该四小段录音中,也有“人家交代我这样子做,我就这样子做”。“人家告诉我了,90万”等内容,这里的“人家”明显涉及其他人。不仅如此,为何未提取原始完整录音、该四小段录音由谁提取、录音提供人是谁、当时在哪种情景下录的音、用何设备录的音、谁录的音、是否偷录等理当提供的证据内容侦查机关和控方竟然拒绝做任何补充。赵晓民嗜酒如命且酒后经常乱言,原始完整录音及原始录音载体可能完整呈现赵晓民酒后否认受贿,却被罗年妹等人诱导至口出狂言,答应退款。因此,原始完整录音不仅对查明案件事实不可或缺,而且可能同时证明赵晓民无罪、罗年妹等人涉嫌敲诈勒索之犯罪事实。而侦查人员不仅协助罗年妹等人隐匿原始完整录音、将四段截取的断章取义的录音作为证据使用,而且逼迫赵晓民编造不实口供,公诉机关拒不提交原始完整录音,法院又拒不调取。不仅使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罗年妹等人逍遥法外,也欲使无辜的警察赵晓民受到枉法追诉。
 
    3、证人赵玉龙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接受赵晓民亲属邀请出庭作证,在开庭的前一天遭到侦查人员的威胁:“我们分分钟可以让你从证人变成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赵玉龙依然愿意为辩方出庭作证讲出事实,但5月18日开庭期间、下午该出庭作证时,赵玉龙又被福田区检察院以接受调查名义传去问话而无法为辩方作证。
 
     4、罗年妹等人涉嫌行贿、敲诈勒索两罪,却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甚至,罗年妹等人从赵晓民和赵艳处讨要、敲诈的55万元不仅未被扣押,办案人员还命令赵玉龙退2万元给罗年妹。上述57万元无论是罗年妹等人敲诈勒索所得赃款,还是行贿款,都应首先追缴,绝无将上述款项留在罗年妹手中的道理,但案件办到现在,办案机关未对罗年妹及上述款项采取任何措施。
 
    5、案件被指定由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南山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曾于2015年国庆节假期后讯问被告人赵晓民,笔录如实记录了赵晓民的无罪辩解,但该笔录并未出现在控方证据当中。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和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49条,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讯问笔录,以查明案件事实,但法院拒不调取,公诉人拒不提供。
 
    6、在辩方证人万建华即将出庭作证时,有旁听人员看见法官助理将本案证人、“行贿人”、敲诈勒索罪嫌疑人罗年妹带到旁听席违法旁听,证人万建华系罗年妹外甥,罗年妹出现在法庭对万建华如实作证造成妨碍,律师就该情况向各有权机关提起控告,而南山区法院对当日的监控录像是否拍摄到罗年妹旁听庭审的事实不置可否,仅凭法院出入登记簿无罗年妹登记便否定了律师的控告。
 
    7、证人万建华出庭作证期间,辩护人将万建华与他人通话录音整理成的笔录给证人查看,在该段录音笔录中,万建华陈述,自己只看见罗年妹送过一次20万元给警察,但是送给了警察刘军而非赵晓民,证人万建华阅读录音笔录后陈述“好像是我的语气”,待辩护人要求播放原始录音让证人进一步确认时,审判长强行终止证人万建华继续作证,并命令法警将万建华带出法庭。
 
    8、有多份证据表明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天安派出所警察刘军涉嫌受贿(至少20万元),其他警察也涉嫌受贿,侦查人员却对刘军等人一味纵容,不仅拒不对其立案,反倒将相关受贿之犯罪事实栽赃到赵晓民身上。如果侦查人员不对刘军等人涉嫌受贿事实展开侦查,不仅赵晓民被控受贿案事实无法查清,也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因为法院仅被动行使审判权,并无主动追究刘军等人刑事责任的权力。而单独审理赵晓民被控受贿案,极易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而为侦查人员意欲包庇罪犯、陷害赵晓民的行为背书,使真正的受贿人逍遥法外。
 
    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精心设计的司法圈套,使南山区法院想要在赵晓民案中查明事实非常困难。而就福田区检察院的作为看,逼使南山区法院制造错案包庇真正的受贿人和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恰是福田区检察院单独立案、南山区检察院单独起诉赵晓民并隐匿相关证据的目的所在。南山区法院能打开这个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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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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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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