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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案件涉及原本就对中国司法现实斜着眼看的其他国家的当事人权利时,根深蒂固的爱国主义情结又使我强烈希望中国的司法机关“这次表现好一点、公正一些”,“替我们律师也争口气”。

韩非子及其女友戴安娜

为荷兰人韩非子(Harm Robert Fitie)被控故意伤害罪上诉案辩护过程中,我始终希望与合议庭的各位法官友好相处,曾想象在鼓励与赞美声中,法官们能坚守职责,保有良知。但随着时光飞速流逝,感觉颟顸一如既往,似有欺骗与愚弄两只鸟围绕在我头顶不停在飞。继续沉默不仅显得懦弱,而且愚蠢,最终决定把案件背后的种种都讲出来。

律师是我的饭碗,我也始终追求距离卓越更近一些,即便不能够,至少我从未停止过努力。司法不公使律师存在成为必须。换个角度看,一个又一个够坏的案件结果又使得律师职业价值经常被司法毁弃——没有哪个当事人不注重结果,如果律师的辩护始终没用,也就没人愿意请律师。所以,案件结果如何,不仅牵涉当事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安全,亦影响着律师的口碑与未来。因此,我非常希望正义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在韩非子案件中实现,即便不能实现,我也想让人们明白,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的艰辛付出。再说了,记录现实司法的冰冷并努力使之温暖一些也是我们这一代律师的责任。

韩非子美丽又痴情的法国女友戴安娜2017年5月5日到中国后,至今等着接韩非子回家,她希望北京高院信守约定,是的,在她和韩非子家人看来,这是约定。当初法官通过我劝说韩非子家人向死者赔偿换和解前,始终坚信韩非子无罪的韩非子亲属给法官写了一封信,他们在信中表示:“我们愿意支付那位死去邻居家人400000元人民币(注:实际支付500000元人民币)以换取Harm(韩非子)的立即自由, 我们请求您的法院不要求Harm 承认罪状;我们认为,如果那样做将为他留下一生的痛苦印记……”法官收到信后没有提出异议,继续催促韩非子家人付款。与此同时,我将该信寄给了北京高院杨万明院长。韩非子亲属认为,韩非子没有罪,既然法官主动说服韩非子家人赔偿死者亲属且未就韩非子家人立即释放韩非子的要求提出不同意见,应视为法官同意释放韩非子。

之前我已两次发文讲述韩非子无罪、侦查机关涉嫌证据造假、一审公诉机关和法院未尽法定职责的相关情况,为了方便阅读,请允许我再简单讲述一次案情:

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6日晚11时许,韩非子因琐事与死者芦某发生争执并“故意伤害”芦某,致芦某鼻骨骨折并从一层屋顶高坠落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中院判决韩非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据以认定韩非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是:1、死者芦某弟弟和儿子所作的芦某临死前在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急救室说过“老外打我”的证言;2、鉴定人员认为芦某鼻骨骨折系遭遇钝性外力所致(非跌落过程中撞擦墙面或地面可以形成);3、韩非子手部有伤。虽然韩非子否认自己伤害过死者芦某,但一审判决根据上述几点证据推论韩非子故意伤害(致芦某死亡)罪名成立的同时,对芦某高坠地点、跌落路径、落地地点等毫无描述。

韩非子提起上诉并委托我在上诉审中为他辩护,我阅卷后认为,韩非子手部在案发后没有伤,警方证明韩非子手部有伤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涉嫌造假;死者芦某高坠至死亡期间始终昏迷,似无语言表达能力,可以证明芦某弟弟和儿子所做的芦某临死前说“老外打我”的证言涉嫌伪证的芦某在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抢救时的病案和诊疗记录未被提取到案;案发时间是2015年5月6日接近夜里12点,现场除了韩非子和死者外并无其他证人,亦无录像视频,物证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但我发现,死者芦某案发时所穿拖鞋在警察到场拍照后蹊跷“丢失”,警方对现场勘查有诸多令人难以理解的疏漏:对芦某家屋顶物理形状、微量物质、擦痕及相关物证未尽勘验提取之责,尤其对芦某家外墙上可致芦某鼻部“遭遇钝性外力”导致鼻骨骨折的空调制冷管及其外包裹物质未做任何记录与分析。而警方“忽视”掉的证据恰可建立芦某高坠系意外、与韩非子无关的证据链条。

发现上述问题后,我立即向合议庭提交了《庭前工作律师意见》和三份调查取证申请书。我首先提出,鉴于警方在本案中的表现,二审期间相关证据的调取应依法由北京高院或北京检察院进行,如果将取证工作交给警方可能使证据继续受到污染而使上诉人韩非子的程序、实体权利进一步遭受损害。我要求北京高院调取芦某死亡前在北京军区总医院抢救期间的病案和诊疗记录以证明芦某弟弟和儿子的证言涉嫌伪证;我要求调取警方所说的案发后韩非子在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进行诊疗时的交费记录、DR报告单及医生建议、诊疗记录和病历,以证明警方在韩非子案发后手部是否有伤的问题上涉嫌造假;我要求北京高院组织检辩双方去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和测量,以查明可证明芦某死亡系意外、但警方未做记录与分析的卢某家油粘屋顶边缘斜坡、二楼外墙面擦痕、空调制冷管等现场痕迹证据(相关申请内容在第一次开庭辩护词中有详细叙述)。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应于5日内就是否批准申请答复辩方,但合议庭至今没有调取,也没有答复。

2016年11月下旬,书记员通知我12月1日上午开庭。我提出,辩方举证时需详细讲述现场勘查记录中的一些照片,以证明死者芦某系意外高坠的原因与路径,也需要通过照片证明警方现场勘查未尽职责。书记员说,法庭没播放条件;我当即反驳: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高院不可能连照片展示设备也没有,并坚持要求布置该设备。在我的坚持下,书记员回答,开庭时候再说。开庭前,我将需要展示并讲解的照片用两种格式(其中几张三种格式)存储在电脑。法庭起先告诉我,无法显示。我当即提出异议,我表示,照片证据对证明韩非子无罪至关重要,如果无法展示,说明开庭条件不具备,应当延期开庭。法庭没有决定延期开庭,但照片又能展示了。令人遗憾的是,仅有的同时存储三种文件格式的那几张照片可以用第三种格式展示,其余存储两种格式的大多数照片文件终究没能以大家都看得见的方式被展示在法庭。为了减少翻译的工作量,我将辩护意见分举证目录与辩护词两部分展示讲述出来,通过一份又一份证据、一张又一张照片,证明了本案从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再到一审判决,各种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始终存在。例如,被害人拖鞋被丢失、韩非子拖鞋至今未与现场足迹进行比对,被害人家屋顶的现场擦蹭痕迹、屋顶物理形状、墙上的擦痕或未被真实记录,或虽有记录,但被有意不予分析;现场勘验报告中包括但不限于照相角度、照片选取、现场示意图等均不规范,有故意颠倒顺序、阻碍发现真相误导司法机关之嫌……韩非子坚持无罪辩解,我为他做无罪辩护。

因为合议庭对辩方的各项取证申请不予答复有违程序公正,荷兰和欧盟驻华使馆、荷兰政府对案件持续保持关注,荷兰和法国多家媒体在第一次开庭后纷纷对案件进行报道。

2017年元旦假期刚过,我接到本案书记员打来的电话,合议庭建议我说服韩非子亲属向死者芦某亲属赔偿求和解,该建议与我们的辩护意见并不相容,但我明白,本案既非“真凶再现”,亦无“亡者归来”,案发时仅有韩非子和死者二人在场,而且韩非子已被羁押两年左右,考虑到国情与各办案机关的颜面,北京高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希望极其渺茫。我的辩护重点是让韩非子尽快恢复自由,我也有意体谅法官的苦衷,便同意劝说韩非子亲属筹款赔偿。但是,以何种情由进行赔偿是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我立即约见主审法官,并就无罪辩护意见调整为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征求法官意见,法官表示同意,并建议我尽快说服韩非子亲属筹款赔偿。

劝说韩非子亲属的工作进行得很是艰难,因为中国与荷兰有6个小时时差,我们约定每天晚上9:30就案件问题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筹款赔偿工作直至春节还未做通。大年除夕晚上,韩非子女友甚至说:“你们合伙欺骗外国人”。我当即要求她道歉,她没有道歉,却退出了网络会议以示抗议……其实,我和韩非子亲属的观点是一致的,即便中国法律没有对侵犯私宅者具有无限防卫权的城堡原则,韩非子的行为也很难被定罪,因为法律不能要求韩非子对侵入自己住宅攻击自己的芦某在抵挡时考虑到芦某退回自家屋顶后能否站稳不至滑倒高坠。但我还是劝说韩非子亲属理解法官的难处,接受法官的建议。说服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后,直至我表示“本案就民事部分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后立即释放韩非子是可行的”,韩非子亲属才开始考虑筹款赔偿。我认为自己作出上述表示理由充分,首先,我已经就辩护意见由无罪辩护调整为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征求过法官意见,而刑法规定该情节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我始终认为,对韩非子的无罪辩护是能够成立的,即便北京高院为了照顾其他各办案机关颜面和死者亲属情绪写判决时说韩非子有罪,判笔也不至于歪到哪里去。韩非子亲属认为,有必要向法官表明自己向死者亲属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即,用赔偿换取韩非子立即被释放。在向法官写信明确表达上述意见没有收到法官异议后,韩非子亲属才开始向北京高院支付赔偿款并换取了死者亲属的谅解。他们认为这是他们与法官之间的约定,虽然这样的约定在中国法律中未有规定,但就辩方无罪辩护、法官主动张罗赔偿死者亲属这件事来看,韩非子亲属这样理解并没有错。

按照惯例,本案需提交审委会讨论,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和法官的不易,我接连给北京高院杨万明院长写了两封信,信中详陈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请求在院长的关注下迅速释放韩非子。

   但接下来,案件发展过程中的一波三折令人疑窦丛生。2017年4月中旬,书记员电话通知我面见主审法官,到北京高院后,主审法官首先告知我4月17日上午再次开庭。我当即表示,韩非子亲属多次要求开庭尽量提前通知,以便办理签证来中国旁听,如此仓促的开庭安排显然使韩非子亲属来不及办理签证;主审法官表示,及时开庭对韩非子也是好事(该表达使我甚至觉得开完庭几天后就能释放韩非子),希望我能够支持;接下来,主审法官谈到,荷兰等驻华使馆对我提出几项取证申请的外交关注使法院压力很大,希望我在4月17日开庭时当庭表示“不再坚持几项取证申请”。坦率说,主审法官提出这样的要求令我非常吃惊,但为了不让法官难堪,我并未当面反驳,而是在当晚写给主审法官的邮件中委婉拒绝,我在邮件中写到:

    “在本案上诉后的2016年10月末,辩护人提交法庭一份合议庭庭前工作律师意见,三份取证申请。三份申请分别是:去芦某家现场勘查测量、调取北京军区总医院病案、调取钟鼓楼医院相关诊疗记录。该三项申请分别针对辩方对控方如下几项证据的合理怀疑:死者芦某高坠路径、鼻骨骨折原因、死者芦某弟弟和儿子证言的真实性、韩非子案发后手部是否有伤等,这几项证据也是本案的核心所在。辩方对这些证据的合理怀疑旨在否定一审判决认定的如下事实:韩非子手部案发后是否有伤、芦某鼻骨骨折是否系韩非子攻击所致、韩非子是否有故意伤害行为、芦某高坠原因、路径及其与韩非子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我觉得,在判决未对控方证据进行评价之前,我这些申请以不撤为宜。

    考虑到您和合议庭其他法官的难处,我已就该问题向韩非子亲属、荷兰驻华使馆做出了解释。我的观点是,如果北京高院认为韩非子手上是否有伤证据不足、死者芦某鼻部骨折与韩非子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证据不足、死者弟弟和儿子的证言真实性不足、韩非子无故意伤害行为、死者的高坠原因、路径得到合理解释,那么北京高院有权不批准我的申请。

但如果要求我不坚持或撤回上述申请,无疑是困难的。荷兰驻华大使馆有自己独立的律师,他们协助使馆官员、韩非子亲属监督我的工作,如果我撤回这些申请,很容易被认为丧失律师立场,其实之前因为我说服韩非子认罪赔偿,他们已经有此怀疑……”

为了免得各方为难,我建议法官在4月17号开庭时可以不提申请的事。

4月16日是(耶稣)复活节,4月17日开庭那天是西方复活节假期,荷兰和欧盟驻华机构均派代表旁听了庭审。开庭前,书记员向审判长(非主审法官)汇报我因为调到新的律所换了出庭函件,审判长当即以训斥的口气问:“律师证复印件交了没有”?然后,书记员一下子找不到出庭函,我提示说:“是和这次的辩护词一起寄送的”。审判长又训斥“你不要插话”!作为一名执业第一天起就在北京供职的律师,经验告诉我接下来可能会不妙。

果然,在法庭辩论阶段,当我发表辩护词,讲到“辩护人曾为上诉人韩非子做无罪辩护,后经主审法官提示、韩非子同意,辩护人改变之前无罪辩护意见,现为韩非子做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罪轻和量刑辩护”时,审判长法槌敲得震天响,禁止我说“经主审法官提示”。该辩护词我提前一个多月交给了合议庭,同时也寄给了北京高院院长,没有人对辩护词提出异议,而且,的确是主审法官提示我说服韩非子亲属赔偿时我就调整辩护意见征求过主审法官意见,为表达方便,我只把两句话放在一起用了“提示”二字。法庭异乎寻常的紧张气氛激起了我的愤怒,我换了一句话坚持表达“必须感谢主审法官帮助辩护人学习法律”。假如审判长的制止还可理解的话,休庭后主审法官的否认更令我大吃一惊。我坚持认为,做过失致人死亡罪罪轻辩护是我征求主审法官意见并说服韩非子亲属筹款赔偿死者亲属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该前提条件,我不可能放弃无罪辩护立场费那么大劲说服韩非子亲属赔偿死者亲属;如果没有该前提条件,始终认为韩非子无罪的韩非子家人也不可能筹款赔偿;如果没有该前提条件,始终做无罪辩解的韩非子也不可能在我的说服下对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认罪。休庭后,在出庭检察员和旁听人员一干人等惊愕目光的注视下,我和主审法官在争论中不欢而散。

作为一名中国律师,这些年我办理过湖南周氏家族被控“涉黑”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涉公款行贿的杜文被控“贪污”案、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被控“受贿”案等一系列权力一手炮制的所谓“大案”,即使我在每个案件中不惧风险,用尽心力,大多也只能换来“打折的正义”。我对此有过愤怒,有过失望,有过伤心,甚至曾在绝望之下卧床不起,但我从无怨言。选择做一名有良心的中国律师,不就得面对这些吗?这些不正是我们律师奋斗的价值所在吗?

作为一名中国律师,我也曾访问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和律师组织,当被问及中国的人权状况时,我基本闭口不谈。是的,我是为了国家的荣誉,但这个“国家的荣誉”与领导的面子无关,而是牵涉我个人的尊严,我自己作为律师与国民,不为自己和当事人的权利而奋斗或者奋斗不够,不也就只配得上猫着腰苟活的命运吗?但当案件涉及原本就对中国司法现实斜着眼看的国家的当事人权利时,根深蒂固的爱国主义情结又使我强烈希望中国的司法机关“这次表现好一点、公正一些”,“替我们律师也争口气”。

作为一名中国律师,我早已习惯在司法专政与压迫间无缝穿行,即便不公一次次降临眼前,希望之火却从未在心中熄灭。我可能无力改变案件结果,但我至少能够做好自己:不背叛当事人,哪怕拒绝一个世界! 性格与天赋是父母赐予的,专业和经验是后天磨练的,勤勉与忠诚却是需要自己时刻加以坚持的。难道这些不正是司法进步的希望所在?

在法官的赔偿建议下,我说服韩非子对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进行认罪,我说服韩非子亲属对死者亲属支付赔偿款换取和解,这样做可能会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误解:“韩非子认罪赔偿,说明他有罪,北京高院继续判他有罪没有错,象征性改判并继续替警方、检方和一审法院背书,不是挺好”?我要说的是,当事人接受被压迫的命运是因为他们的力量还达不到能够抵抗压迫的程度,是否拒绝被骗却取决于我们的态度与智商。

现在,距离4月17日休庭待判已过去近两个月,韩非子女友戴安娜为了接韩非子回家已经来到中国一个多月了,入境签证的期限一般不会太长,如果北京高院想使戴安娜接不到韩非子,可以把审限尽量拖一拖,让戴安娜带着失望离开中国其实很容易。甚至,把第二次开庭时间安排在西方复活节的北京高院,可以把宣判时间安排到西方圣诞节假期——那个中国最冰冷的季节。

欲了解韩非子案详情,可阅读《专题 ‖ 荷兰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上诉案 辩方吁请北京高院释放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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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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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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