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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深:华北雾霾何解|公共问题的技术解与契约解 

 

    原载《读书》2013年第4期,作者谨以旧文重祭对2016年华北雾霾的哀思!
 
 

于立深:华北雾霾何解|公共问题的技术解与契约解


◎近期的华北重霾
 
于立深:华北雾霾何解|公共问题的技术解与契约解 
◎北京高层建筑拍摄的雾霾

 
    逝去的2009年,有两件大事笼罩在全人类头上。一是对席卷全球的H1N1流感病毒的防控和应对,二是对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期望与失望。尤其是后者,通过发达的、多元化的、普通公众可以接近的现代媒体,全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及其交织的利益之争,被淋漓尽致地展现在世人面前。在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问题上,发达国家的霸道、小岛国的无奈、发展中国家的团结抗争、中印巴南“基础四国”的互动、中国与列强的冲突、公众的愤怒……,都被以放大的或者偏颇的形式,突兀地展示出来。
 
    2009年10月23-24日,我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参加“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国际学术研讨会,顺便游览了圆明园,惊奇地发现,2005年争吵得沸沸扬扬的圆明园防渗工程问题还没有解决,迄今,圆明园多了一处新景观——“圆明园防渗工程遗址”!被防渗工程破坏的湿地等仍未恢复,甚至那些工程材料还未被清除。我当时站在“圆明园防渗工程遗址”上就想:在卫生、健康、安全、环境等公共问题面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需要引起警觉的不是问题本身,而是思考问题的方法!对问题的讨论、争论,不能淹没、遮蔽对问题的解决。唾沫淹不死公共问题,对公共问题的解决只能寄望于正确思考和处理公共问题。那么,人类对环境问题是否有了较明确的解决办法呢?我以为,大致的思路已经清晰,即技术解和契约解两条道路而已。这一点,已被20世纪70年代的人类思想家们所清晰地认识到了。
 
    2003年9月14日,美国环境思想家哈丁(Garrett Hardin)教授携夫人自杀于加利福尼亚大学圣芭芭拉校区的家中。哈丁教授享年88岁,自杀的原因是其1957年发现的小儿麻痹后遗症不断恶化身体健康。哈丁最著名的作品就是1968年发表的《公共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Vol. 162, No. 3859.Dec. 13, 1968)一文,再版达100余次。《公共地悲剧》一文还没有翻译成中文,文章中被中国人反复引用的是这样一段话:
 
    理性的牧人将得出如下结论:对他来说,唯一明智的做法是为牧群多增加一头牲畜……可是这个结论被每一个人试用,每一个理性的牧人都共享这块儿公共地,因此悲剧发生了。每一个人都陷入到一个迫使他无限制地增加牲畜数量的机制当中——而他们所处的世界是有限的。在一个信奉公共地自由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追逐自己个人利益最大化,于是毁灭是所有人奔向的目的地。公共地的自由将毁掉一切。
 
    哈丁的这段文字具有直观和感性意义,它能对环境恶化提供有力的警醒作用。哈丁教授一生想要处理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人类需要什么样的生态伦理?第二个问题是公共地悲剧有什么样的解决办法?美国《社会契约》出版社曾经问哈丁教授:“你如何定义伦理?”哈丁回答说,数个世纪以来人类所共同探索的一个古老问题是:一个人受自私动机(利己主义/ egotism)驱动的程度有多大?一个人受不自私动机(利他主义/ altruism)驱动,想帮助他人的程度有多大?哈丁通过解析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念和里查德-达尔文1973年出版的《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一书中的母爱问题,认为单纯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都是不能存在的,伦理学的主题就是如何平衡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关于第二个问题,是哈丁教授《公共地悲剧》一文的主旨,他接受了核战争研究专家威斯讷(Wiesner)和约克(York)的专业判断:军备竞赛的困境没有技术解决办法,仅仅从科学技术角度去寻求核阴影下国家安全的办法,将会使结果变得更糟糕。哈丁教授认为公共地悲剧没有技术解(has no technical solution),“技术解”就是:只要求进行自然科学技术改变,人类价值或道德理念的方式改变是微不足道或者根本无需提及的。在哈丁教授看来,没有技术解决办法的问题首先就是人口过剩问题,《公共地悲剧》一文共有九个小标题,它们是:1、我们应该最大化什么?2、公共地中的自由悲剧;3、污染;4、如何通过立法进行节制?5、自由生育无法容忍;6、良心是一种自我净化;7、良心的病原性效果;8、相互同意的相互强制;9、必要性的再认识。循此思路,哈丁教授的学术主题一直集中在生态、人口理论、生态经济和政治科学领域,并将其拓展到对外援助、移民、堕胎和生育控制等问题上。
 
    在哈丁教授看来,公共地悲剧发生的领域正是现代人面临的生死攸关的领域,为了避免悲剧,人类必须放弃靠技术手段的解决办法,转向社会道德和制度领域寻求解决办法,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新的公共价值和制度评价系统,道德价值是决定人类行为整个系统的一个函数。例如,哈丁在看待自由而过度生育问题时,他不赞成《世界人权宣言》将生育定义为以家庭为基础的个人人权问题,他引用黑格尔的名言:“自由是对必要性的认识”(Freedom is the recognition of necessity),要求重新定义被滥用了的“权利”和“自由”概念。哈丁呼吁道德的限制作用、良心自我净化(Conscience Is Self-Eliminating)以及“相互同意的相互强制”(Mutual Coercion Mutually Agreed Upon)。
 
    哈丁教授的环境思想深深触及了公共哲学的精髓问题,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面对复杂的公共问题时,人类社会的哲学基础发生了深刻变化,无论是罗尔斯的“新契约论”还是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或者高塞尔的“协商而致的道德”(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都认为人类是能够进行社会合作的。共识(consensus)的重要性不可以被忽视,“共识”就是指一个协定或者共同的情感(威廉斯:《关键词——文明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82页)。面对公共地悲剧问题,我们没有技术解决办法,公共悲剧问题只有一个“契约解”或者“合作解”。
 
    如果我们阅读人类社会处理世界环境问题的会议文献,就会发现在思考和解决环境这样的公共问题时,人类的答案和办法始终在“技术解”和“契约解”之间游弋,并偏向于技术解。1992年6月3-14日,联合国在巴西里约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闭幕式上说:“除了与人签订社会契约之外,目前有必要与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即地球签订道德和政治的契约。”据此,有些环境法学者认为契约法也包括订立人与自然环境的契约,并认为这种新型契约关系包括四种类型:1、当代人之间平等享用环境资源和保护改善环境的契约关系;2、全体人民委托国家管理环境资源的契约关系;3、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享用环境资源上的契约关系;4、人类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在共同拥有地球上的契约关系。此类环境契约颠覆了契约的传统定义,目的是说明契约治理方法在保护环境中的重要性。
 
    但是,1992年6月14日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上所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却载有2500余项各种各样的行动建议,包括如何减少浪费和消费型态、扶贫、保护大气、海洋和生活多样化以及促进可持续农业的详细提议,尤其突出了财政资金和科学技术对环境问题的“技术解”作用。《京都议定书》1997年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显而易见,《京都议定书》在“技术解”的基础上,仍然增加了“契约解”的重要性,而且增加了“契约解”的强制法律效力,即国际环境协议从倡议书逐渐变成“相互同意的相互强制”,这也使公共问题的讨论和解决回到了契约本质层面——契约也必然转化为一种强制命令,并且需要一套强制机构来执行。霍布斯说:“没有利剑的契约只是一堆语言,根本没有保护人类的力量。”(Thomas Hobbes, Leviathan,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Chap.17, p.128.)
 
    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于2009年12月7-19日召开。来自192个国家的谈判代表召开峰会,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12年至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这是一次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会议。12月19日,在经历了复杂曲折的协商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取得了重大积极成果,发表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坚定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和一系列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分别应当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行动,表达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资金、技术和行动透明度等问题上的共识。
 

于立深:华北雾霾何解|公共问题的技术解与契约解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
 
    环境问题也是全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大公共问题之一,也是一个社会困境问题,在环保领域能否采取契约治理模式需要论证。因为共识和契约方法在替代科学技术方法时同样面临着一个巨大障碍,这个问题是霍布斯以来就面临的“愚夫问题”(Foole problem),即,如果我们确信毁约将有所得,为什么还要遵守协议?(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0-111页)。“愚夫问题”凸现了一个令人非常困惑的工具理性问题,即人们可以因为理性而达成协议,也会因为理性而撕毁协议,如果每个人都按照愚夫的推理行事,社会合作和规则就会解体。“理性似乎是一个恶人,在我们耳边低语,让我们去破坏法律,为我们的利益而去行事,不管他人做了什么,我们也会因此而得利。”(米斯纳:《霍布斯》,于涛译,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65页。)
 

于立深:华北雾霾何解|公共问题的技术解与契约解


                             华北严重的雾霾污
 
    无疑,在一系列公共问题上,美国为代表的列强都扮演着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角色,很少签订或者履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致使世界公民对未来充满了忧虑甚至悲观主义。但是,人类思想毕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契约创立了人类交往的形象,这种形象减少了契约框架中重要的元素和轨迹的复杂性。契约在人与人之间创设了独特的人际交往类型。契约由相互性构成,契约所代表的社会秩序的理念是以交换为基础的,在很大程度上,交换是一个奠基于利己和互惠基础上的自我强制的制度。(Hugh Collins, Regulating Contrac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1999, p.14-15)
 
    尽管困难重重,包括功利主义者在内的人们,都执著地相信人类是能够彼此缔约并且守约的,并且每个人将在社会合作中获得合作盈余(the co-operative surplus,David Gauthier, Morals By Agree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6, p.141)。罗尔斯所代表的“新契约论”也认为:一个正当社会是建立在其成员同意基础之上的社会,当契约论的自律性与互惠性发生冲突时,互惠性必须服从于自律性,因为自愿契约的自律性是至高无上的,自愿进入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成员,“他们所接受的责任是自我给予的。”(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因此我们才说,公共地悲剧生于人类,也必将靠人类的最后共识来解决,这也是哈丁教授的一生孜孜以求的所在。而这一切取决于共同意识的形成、共同契约的达成,只有这样,财政资金和科学技术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正如温家宝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所秉持的思想: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最重要的是迅速凝聚共识”,以诚意、决心和信心斡旋,沟通协调,弥合分歧,扩大共识,搁置争议,共同为人类文明做出努力。这种方向是肯定的。
 
    如果说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属于全人类的问题,那么,“同一个地球,同一个问题”,只有首先达成“契约解”,“技术解”才会真正发挥的效用!同样,中国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公共问题,诸如沙尘暴、水污染、垃圾处理、交通堵塞、人口过剩、房价建居高不下、教育公平等。这一切社会困境,仍然需要科学技术和财政资金的介入和投入,但是我们却不得不认识到——恰恰是在科技迅猛发展和财富累积壮大之间,不同的新型的公共问题也频发出现,扑面而来。
 
    公共问题的“技术解”和“契约解”,都是值得重视的。契约是“互相同意的互相强制”,契约最后必须转变成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而其内核则是人们对公共问题的“共识”,“契约解”才是建立合作社会、和谐社会的根本出路。契约思想应该融入人类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生活实践的方方面面,并且成为一种信仰,而且这种信仰难以用理论批判就能简单地加以否证、拒绝和根除的。契约思想也是一种方法论,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其核心是意志的同意性表达,在此意义上,契约的概念谱系已经向外急剧扩张,对话、沟通、交流、谈判、协商、妥协、自治诸概念也包含着契约同意原则,它们促使公共权力或公共问题转向契约化轨道,以同意的方式形成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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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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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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