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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刺死辱母者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

 

萧锐:“辱母案”争议——审慎判断有待事实更充分

 

       一篇个案报道引来数百万跟帖,很久没有看到这般热络。日前,媒体报道一起因高利贷暴力催债引发的血案,被催债者于欢刺死、刺伤多名讨债者。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催债者于欢无期徒刑,“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争议焦点延展到了法庭之外。

 

       案件尚处于上诉阶段,对于案情的判断依然有赖司法的审慎裁量。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公众层面引发的汹汹怒火,事实上已经超过个案细节,主要是针对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被认定的现状。既然刑法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怎样的防卫才是正当的?实践中大部分正当防卫被以过当为由裁决,这是辱母案勾起公众焦虑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本案发生过程中,警方行为的作为与否也事关案情进展和司法认定。面对高利贷催讨者的羞辱行为,特别是警方出警不足以解民于困境时,公民何为?司法要有能力详尽说理、以扎实的证据和事实给公众以专业判断。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露下体……多名高利贷催讨者的违法行为与本案被“辱母”者于欢的刀刺多人之间,不仅需要明确时间逻辑,还需要基于事实和证据的专业司法裁量。公众的情绪中,“辱母至此,谁都忍不了”是可以理解的朴素判断,而在司法层面则是,认定正当防卫需要足够的证据表明辱母行为与刺伤举动的连贯性,刺伤发生在辱母进行时,还是行为中止之后,这是正当防卫争论的核心关键。

 

       当然,引发争议的更多事一审判决书对未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以“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来作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的说理,起码说理不够充分。防卫的紧迫性,简单说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那么于欢的刀刺行为所进行的“防卫”,究竟是彼时已经结束的侮辱,还是在警方出警后依然未被制止、仍在继续的非法拘禁?一审判决书显示,于欢本人证言也认可辱母行为曾遇到其他讨债人的阻止,那么依据现行刑法需要明确,于欢所事实上针对的彼时依然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尤其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其他类型犯罪发生的紧迫性),是否属于再怎么防卫都不会被法律认为过当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此外,警方出警对高利贷催讨过程中侮辱、暴力侵害等诸多违法行为制止不充分与于欢反抗之间的关系,同样有待司法查证,或者证据证明。

 

       辱母案量刑的争议要比定罪更大,在辩方以及公众看来,包括非法拘禁、侮辱以及警方不作为等考量因素并未被充分体察。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警方出警后曾表示“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这里说的“要账”事实上是明显超出法律对民间借贷的限额,而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且以讨债为名进行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出警有责任予以制止和遏制,听之任之的放任在本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司法同样无法回避。本案新进展显示,于欢案律师已经提起上诉,“于欢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有涉嫌不作为的成分”,对于警方涉嫌不作为的情况,于欢一方将提起行政诉讼。

 

       正当防卫难,准确地说让司法认定正当防卫难,这一公共印象和公众焦虑是“辱母案”引发巨大社会争议的核心。司法裁量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需要有足够的说服力。司法文书的加强说理也是本轮司法改革在力推的目标,包括推动司法文书上网等。公众讨论数以百万计,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需要更全面、客观的呈现,这不仅是继续进行的本案接下来的司法程序抱持审慎态度的基础,也有助于案件讨论尽可能信息齐备、公允充分。

 

王甫律师:警察是否及时制止犯罪决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二审尚有继续认定的空间。纵观全案,于欢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没有疑义,只是是否防卫过当、判决是否应充分尊重亲情伦理等问题需要深入研习证据展开讨论,但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显然过重,说明一审法院对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各方责任并未充分考量。

 

      首先,对于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王甫表示,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王甫表示,本案中,就判决书采信的证据看,对于警方到达现场后离开接待室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暂时离开去外边调查,一种是警方到场后离开。虽然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是前一种,但二审尚有继续根据各方证据继续认定事实的空间。这里的主要问题是,于欢自己是如何认为警方行为的,如果因为到场警察离开或者即便警察只是暂时到院子里调查而未能及时明示,让于欢误认为警察离开,那么处于被讨债者继续强迫甚至暴力胁迫下的于欢在绝望之下基于对之前母亲受辱的愤怒以及对母子二人人身自由受限、可能继续遭受侮辱的内心认知所进行防卫是可能的。一审判决书采信的证据显示,警察到达之前,死者杜志浩之前对于欢母亲苏银霞的侮辱、猥亵已经结束,此种情形下。于欢的行为超出了“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两重伤、一轻伤的结果。当然,于欢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假想防卫。目前的证据尚不能得出3名伤者与死者杜志浩在侮辱、猥亵于欢母亲的行为上有共同犯意的结论。

 

      王甫还表示,假如证据能够证明警方当时仅仅是暂时出院子调查,而且于欢对警察的意图是明知的,而讨债者对于欢和他母亲的强制或暴力胁迫尚在继续,于欢也可以实施防卫行为,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对“警察到场后”继续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但这种情况下于欢的防卫行为也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王甫认为,出警警察即便是暂时去院子调查,其做法也是有瑕疵的,因为警察出警到达现场的第一任务是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在此前提下,调查是第二位的。

 

      王甫说,司法应当体现对家庭伦理、公民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一审判决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显然过重。即便于欢故意伤害罪名成立,法院也理当考虑到讨债者的暴力、胁迫、限制自由、侮辱等情节,尤其应当充分考虑死者杜志浩极其恶劣的侮辱、猥亵于欢母亲的情节。如果认为于欢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可以减轻处罚;如果不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亦可报请最高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于欢较轻刑罚。

 

赵秉志:于欢防卫过当应显著减轻处罚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引爆舆论场。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接受财新记者采访表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即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考虑并显著减轻裁量。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

张帆:刺死辱母者”背后的企业家恐惧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3月23日《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俨然把当年香港警匪片中黑社会催逼高利贷的场景活生生地再现而出——有过之而无不及。于是,当事人之子于欢愤然而起,用一把水果刀刺向暴力催逼者……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的判罚进一步撕裂社会共识,引发轩然大波。与此同时,涉事数方展现出的民间金融生态、实业生态、社会生态、法治生态亦让人心惊。

 

      从报道来看,苏银霞不仅身负高利贷,同时还另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警方带走。一个做汽车刹车片的小企业陷入高利贷、非法集资的泥淖,进而受到催债侮辱引发暴力,而此境况并非个案。

 

      2016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8.3%,金融大发展的背后,既有刚刚曝出涉嫌造假并负债120亿-130亿元的辉山乳业,更有众多的苏银霞们。一方面是大企业欠债不还,债权人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是小企业主以命偿债备受凌辱。缺乏基本的破产保护制度,两者对比尤为惨烈。

 

      苏银霞的欠债数目并不高,其向吴学占借款总额为135万元,月息10%。在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后,仍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上了……”诚然,因经营不善而尝试高利贷这种贷款方式,无异于饮鸩止渴,并不值得同情与效法,但在一线城市一平方米房产价格都逼近十万的当下,一个中国小民企业主却因17万元被百般凌辱,也着实让人感慨。

 

      做生意有挣就有赔,中国的企业主们往往赔不起。破产保护制度的缺失,致使其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则不能根据破产制度免责,只有倾家荡产甚至父债子偿一条路,再无从东山再起。在此情形下,借高利贷解燃眉之急确也是无奈之举。

 

      债务人无从保护,债权人也并非全然强势。经济下行的客观环境下,不少企业面临债务环境不断恶化,呈现出欠债涉及面越来越大、回款期越来越长、回款现金越来越少的问题。一些债权人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赢得判决,最终也只是领到一张执行白条。破产制度的缺失,让许多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成为暴力催收的土壤。原本平等的债务关系在现实中演化成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恶战。正常的借贷不敢施展,黑社会高利贷填补了市场需求,恶性循环由此而始。

 

      营商环境的恶化,黑社会手段上演,甚至让执法者“见怪不怪”。就此个案来说,面对逼债者各种侮辱、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举,即使民警来到案发现场,却也只表明了“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的立场。

 

      面对暴力催债,没有破产保护,企业主无处遁逃,没有尊严,甚至没有人身安全的窘境不能漠视。实业兴国,无数的苏银霞们构成了中国经济体最有活力的微小细胞,固然需要正常的新陈代谢,但如果是因为没有一个有效法律保护与再生机制,而成批非正常死去,整个经济的肌体又如何能健康?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文章载于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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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甫

王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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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过多起有影响、有难度的案件,曾在多起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进行辩护,办理过数起成功案例;代理、辩护的案件常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创办《我辩护》网(www.wobianhu.com),坚持知识分子之理性,通过律师之独特视角,向业界和公众提供案件、热点事件评论和探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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